隨著房價節節攀升,小兩口共同供房或由大人資助購房成為普遍現象。然而,由于人們法律意識淡薄,或礙于情面不事先明確房產權屬事宜,給房產分割帶來很多麻煩。近日,記者從12348法律咨詢熱線及數家律師事務所了解到,基于上述原因,夫妻離婚引發的房產分割糾紛逐年增多,律師魏海淵針對較常見的幾類房產糾紛作了解答。
一方購房 雙方還貸
2006年5月,小郭為結婚購置了一套商品房,他為此付了10萬元首付款,又向銀行貸了36萬元。2006年12月小郭與妻子結婚后,二人開始共同償還月供。今年初,二人婚姻亮起紅燈,雙方同意離婚,但卻在房產分割問題上產生爭執,小郭的妻子認為這套房屋她也有份,要求小郭按房屋目前市值的一半給她補償。小郭則認為首付是他付的,還貸的大部分錢也是他掙的,妻子的要求不公平。
律師分析 首先,由于購房合同是小郭婚前與開發商簽訂的,首付也是在婚前交的,依照《物權法》,"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小郭婚前簽訂的轉讓房屋物權的合同已生效,雖然未拿到房產證,但房產證的頒發也是依據這一合同,所以小郭是房屋的實質權利人,房屋是小郭婚前的個人財產。
至于還貸問題,可視為小郭的個人債務。雖然是夫妻共同還貸,但還的是小郭的個人債務。另外,關于房產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小郭夫妻從主觀上是否為獲取"收益"為目的來考慮。由于離婚時雙方只有一套房產,很明顯該房產是為了居住而不是獲益,因此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小郭妻子也無權取得。所以,小郭無須支付妻子房屋市值一半的補償款,但應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銀行所償還的貸款數額的一半返還給她。
婚前購房 父母資助
2008年,市民徐女士的女兒與相戀兩年的男友喜結連理。由于男方家經濟條件一般,徐女士夫妻便為女兒女婿提供首付買了一套商品房,由小兩口自己還貸。購買時,房屋登記在徐女士的女兒名下。現在,小兩口正鬧離婚,為房產分割的事情,徐女士來到律師事務所咨詢。
律師分析 按照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被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因此,徐女士夫妻提供的首付款應視為對女兒的贈與,是女兒婚前的個人財產。由于房屋登記在徐女士的女兒名下,房屋視作是其女兒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應當返還男方二人共同償還銀行貸款數額的一半。
甲方購房 乙方裝修
2007年3月,女青年小陳和小王喜結連理。同年6月,小陳父母出資在太原市購買了一套價值40多萬元的商品房給小兩口,產權歸在女兒名下。今年,兩人打算離婚。小王提出房子的裝修費用全部是他承擔的,房子應算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
律師分析 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情況,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受贈子女個人所有;若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一般認定為向雙方的贈與,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裝修是對房屋的添附,不能作為房屋的份額進行分割,離婚時,小陳應返還對方這項費用。
三方出資 婚后購房
2004年5月,家在外地的芳芳與男友小張步入婚姻的殿堂,由于雙方家庭經濟條件都不好,二人租房居住。2005年,二人用芳芳父母給的5萬元和小張家里給的7萬元作為首付款,又貸款28萬元買了一套商品房。雖然有了房子,可二人卻疏遠了,分居一年后,二人協議離婚,可房子如何分割卻成了難題。
律師分析 雙方的家長對他們的資助是在婚后,又是購置給二人居住的,并沒有明確贈與自己子女的意思,是對雙方的贈與。小兩口的貸款月供也出自共同的家庭收入。所以,該房屋屬于他們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按各自一半份額分割,同時對銀行的債務也應對半承擔。
魏海淵律師最后指出,財產問題是婚姻中不可回避的問題,男女雙方若想做到"好合好散",最好是及早對婚前或者婚內財產進行公證或者明確約定,以免婚姻走到盡頭時因為財產問題糾纏不清而造成離婚"拉鋸戰",或更大的傷害。(記者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