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濟南市政府獲悉,為規范市區范圍內的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濟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于近日印發,并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 改造的資金。 濟南市要求,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管理,堅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
濟南市規定,須交存維修資金的物業主要是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如果該住宅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單位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此外,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也須交存。
按規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首期交存標準為:別墅每平方米 20元,未設電梯的多層房屋每平方米 60元,設有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 120元。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須按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 20% 、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 30%的比例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
濟南市要求,未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予受理房屋產權登記申請。
濟南市還對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嚴格的程序: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后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須經有利害關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積和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業主委員會方可持相關資料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維修資金支用申請或備案手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工程預算資金的70% 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剩余款項須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核后撥付。 (記者 晁明春 通訊員 于春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