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長春訊(記者李洪濤)吉林省長春市市民李某從勞務市場找來木工給自己的房子做吊頂,結果在施工過程中木工摔傷,李某被木工訴至法院索賠。近日,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無責任,駁回木工的訴訟請求,原因是李某與木工之間非雇傭關系。
2007年4月26日,居住在長春市新月小區的李某因裝修房子,在勞務市場找到做木工活的王某,當時雙方口頭約定王某到其家做房屋吊頂工作,工作完成之后,李某一次性支付王某1500元錢。同年5月2日,王某自帶工具來到李某家開始做吊頂工作。5月3日上午10時許,王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傷,花費醫療等費用共計3萬余元。事后,李某拒絕支付醫療費用。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或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損害或致他人損害的,除定做人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外,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分清李某與王某之間到底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成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關鍵。
庭審時,王某提出他是受李某雇傭,到李某家做吊頂工作時受傷的,故李某應對其受傷承擔責任。但李某認為,吊頂的活是自己包給王某的,二人之間是承攬關系,非王某所主張的雇傭關系,故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審理查明,李某僅與王某約定按設計圖紙完成吊頂工作后支付1500元錢,對具體吊頂工作沒有明確要求和指示,吊頂的工具大部分是王某自帶的,兩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承攬關系。本案中,定做人李某不存在定做、指示或者選任過失,據此,10月1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知識
雇傭與承攬如何區分
吉林國隆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宏亮告訴記者,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務活動,雇主支付相應報酬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區別加工承攬關系和雇傭關系主要看以下3個方面:
■雇傭關系通常由勞務接受方提供勞動工具,承攬關系中則常由勞務提供者解決勞動工具。
■雇傭關系的勞動報酬一般定期給付,并重視勞務之給付,縱然受雇人給付之勞務沒有發生預期結果,雇用人仍應給付報酬。承攬關系的報酬一般一次性給付,并且重視工作之完成,只有當工作完成或交付后,才給予報酬。
■雇傭關系中,受雇者所提供的勞務是構成雇主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受雇傭人支配,須聽從雇傭人的安排和指揮。而承攬關系中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與從屬的關系。
本案中,王某按李某的要求為其房屋吊頂,其間李某只驗收吊頂成果,并不干涉王某的具體工作和工作進度,王某也無須聽從李某的指揮,雙方的勞動報酬是一次性結算,且勞動工具也是王某自己準備,因此,兩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承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