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審議
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 由建設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以來,全國發生了多起房子倒塌致人傷亡的案件。針對那些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建設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原來規定了建筑物倒塌、脫落、墜落的有關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建筑物倒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對此應當作出嚴格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區分建筑物倒塌與脫落、墜落的不同責任,增加一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住宅小區內的樓房倒塌造成人員傷亡和損失,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法學專家還對其中的“其他責任人”進行了解釋。如果設計存在缺陷,就可以找設計部門追償;如果工程監理有問題,由于徇私而沒有進行正常的監理,就可以找工程監理追償。
員工因工作致人受損 用人單位能否追償?
侵權責任法草案不作具體規定
對于工作人員因工作和個人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用人單位能否追償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不作具體規定。
草案原來規定了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和個人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責任。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和接受勞務一方的個人對他人賠償后的追償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追償,情況比較復雜。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工種和不同勞動安全條件,其追償條件應有所不同。哪些因過錯、哪些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以追償,本法難以作出一般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以及因個人勞務對追償問題發生爭議的,宜由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