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戶主為啥用燃燒瓶對抗強拆?
《物權法》難敵《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專家稱在法律和法規之爭背后隱藏著利益之爭
21日央視《經濟半小時》播出節目“一個女人的燃燒瓶和政府鏟車的拆遷大戰”:上海市閔行區一戶主,不肯在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拆遷協議簽字結果遭區政府強拆。
女戶主稱政府侵權,官員稱其“腦子別住了”。面對多人的強拆隊,女戶主用燃燒瓶抵抗暴力拆遷。抵抗了幾小時后,房屋最終被推平。
拆遷補償每平方米761元
“你們是哪個法院的,也沒有法院的判決書,如果沒有,就是強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財產。”這名站在樓頂上的女士名叫潘蓉。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四層小樓,位于上海市閔行區。
去年,潘蓉接到虹橋機場交通樞紐的拆遷裁決,上海機場集團要興建機場的交通樞紐工程,而潘蓉的這棟小樓正好位于工程項目范圍之內,因此潘蓉一家必須在期限之內搬離原先的住所,房屋將拆除。作為補償,潘蓉獲得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補貼,以及1480元的土地補償,拆遷補償合計67.3萬元。潘蓉說:“我跟動遷組說,你那個價格評估出來67萬,我給你70萬,你跟我買一個跟我差不多屋況的,他說這是不可能的。”
類似房價每平方米1.5萬
潘蓉所在的閔行區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區,臨近虹橋機場。在住宅市場上,它屬于上海市的四類地區,類似的房屋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早已高達每平方米 1萬5千多元。潘蓉的住宅雖不是商品房,但這套小樓,僅僅靠一層二層向外出租,就能獲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識來衡量,也覺得這個補償價格顯然不符合市場。因此潘家商量決定:不認可這個評估,也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
閔行區政府啟動強拆程序
不能進行協議拆遷,上海市閔行區的虹橋樞紐工程還得要順利進行下去,在履行了告知、送達拆遷行政裁決書15天以后,潘蓉仍沒有搬走,閔行區政府于去年6月12日啟動了對潘蓉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程序。
潘蓉說:“那天早晨大概7點多鐘,就聽著嘩啦嘩啦機器聲音,我說好像不好了,他們真的要動手了,要拆了。”8點15分,強拆開始實行。潘蓉說:“那些人沖上來,扔石頭的扔石頭,然后謾罵的謾罵,第一個鏟車上來時,把我家一層的防盜鐵門一下就撬開,沖到三樓時還有一道防盜門,沖不進來,然后他們就在那兒又叫又跳。我當時拿著話筒,跟他們說這是我的合法財產,如果法院判我是違法的,那拿出法院的判決書,若拿不出來就是屬于違法的,我就要保護我的財產,我要反抗。”
雙方各執一詞難以調解
潘蓉說她看了《物權法》的,“怎么可能跑到人家家里來然后把房子拆掉,所以我理直氣壯。”而上海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說:“現在有一部分人,動遷文件都出來了,但他還說你不合法,就是他這個腦子轉不過來,你怎么講他也轉不過來。”
拆遷戶拿的是《物權法》爭理,認為拆遷方侵犯了他們的物權;而高寶金帶的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拆遷公司如已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強拆。
女戶主憤而扔燃燒瓶
上午9點,潘家的大門被推土機鑿開,但到三層以后沒法上樓,雙方隔著門開始叫喊,地面的人開始向四樓扔石塊。氣氛變得越來越緊張。9點15分,挖土機開始鑿房屋的外墻,部分墻壁開裂并傾斜。
潘蓉說:“當他們鑿圍墻時,我先生說不行了,要阻止他們,然后我就給他們扔了汽油瓶。”事實上,潘蓉也知道自己的這一做法已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潘蓉說:“我很緊張也很害怕,扔之前我喝了大半杯威士忌,然后壯著膽子上去的。”閔行區交委主任吳仲權當時也在現場,他說當潘扔下汽油瓶時,現場拆遷人員始終保持克制態度,并沒有采取任何過激手段。
10點,投擲汽油瓶的活動仍在繼續,但汽油瓶并不能阻止拆遷的進行,在抵抗了幾小時后,房屋最終被推平。因用投擲汽油瓶等違法手段來抗拒政府拆遷,事后潘蓉的丈夫張其龍被判妨礙公務罪。
強制動遷共有27家
就像華漕鎮副鎮長高寶金所說的那樣,幾乎每家強制拆遷戶都用《物權法》與拆遷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峙。
吳仲權當時是閔行區動遷指揮部的一把手。他說,整個虹橋樞紐工程涉及到的農戶有5000多戶,企業2100多家。他坦言,在拆遷過程中,他頻繁遭遇激烈矛盾。吳仲權介紹,該項目真正強制動遷的共有27家。
并不只是吳仲權遇到這樣的難題,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也屢屢遇到激烈的矛盾沖突。高寶金說:“動遷那不得了,我的車子都給人家砸了兩次,搞動遷難度是很大很大的。”據央視《經濟半小時》
兩部法律法規為何會“打架”?
強行拆遷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說涉及侵權呢?上海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克健說:“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我們發現一個怪現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說各的話。”
2007年,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20多名律師致信國務院,提出由于現行的《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已頒布實施的《物權法》,以及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產生矛盾,本著下位的行政條例要服從于上位的國家法律的原則,提請國務院修訂或廢止現行的《城市管理條例》。
王克健說:“其實城市房屋拆遷發生的矛盾,全國有很多,問題的實質完全是我們立法體系方面的,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師指出,《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同時《物權法》還規定,國家、集體、私人財產均依法受到保護。王克健說:“住戶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住戶認為有權證就應受法律保護。住戶會認為,拆遷方的拆遷許可證,難道會比他的房產證權利還大?”王克健說:“當你拿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沒有經過征收的情況下去拆別人《物權法》保護物權的時候,其行為性質其實就是侵權。”
那么圍繞拆遷補償、拆遷程序到底按什么樣的法規標準來執行?政府、業主和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說法。問題的根源也不難理解,就是《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憲法》修正案13條各有各的說法,當事方都認為自己理直氣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