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知名房產律師周玉忠昨日(27日)指出,廣州市房管局的官方網站“陽光家緣”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模版本的附件五充斥著有利于開發商的“霸王條款”。
“購房者權利幾被剝凈”
“前幾天,我打開‘陽光家緣’,在最新預售樓盤里看到某樓盤的合同模版,竟然發現其附件五里多數條款都屬于傾向于開發商的‘霸王條款’。我趕緊連續打開了幾個樓盤的合同模版,情況竟然都大同小異!”周律師指出,這些條款或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了購房人合法權利的格式條款。各個樓盤的附件五還略有不同。那些條款密密麻麻,字體較小,條目眾多,語句難懂,通過附件五,示范文本中所賦予購房人的權利幾乎被剝奪干凈。
周律師告訴新快報記者,目前廣州市已規定必須通過“陽光家緣網站”在網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今,開發商可以以‘這是政府提供的合同’為理由,堂而皇之地讓購房者簽下這些‘霸王條款’!”
周玉忠律師同時指出,政府工商部門和房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附件五原來為空白。若有必要補充,亦應由雙方協商確定。開發商所“開發”的補充協議是如何登上政府網站的大雅之堂披上了“政府推薦”的虛偽外衣?周律師表示他也不得而知。但附件五“補充協議”出現在政府網站“陽光家緣”合同模塊中,不可避免地危害到消費者的權利,也在一定程度損害了政府形象。
呼吁房管局刪掉附件五
為此,周玉忠昨日寫了一封電子郵件,發送到房管局郵箱,建議房管局立即在“陽光家緣”首頁醒目位置提醒購房者:警惕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告知購房者有權與開發商協商訂立補充協議,并將購房合同模塊附件五的內容全部刪除。
同時,周玉忠希望各級消費者組織能夠對此發出消費警示,工商部門能對房屋銷售過程中的合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某大型樓盤附件五條款摘登
(甲方為開發商,乙方為購房者)
不交管理費不辦房產證?
一、收樓時,乙方應依約定交清所有購房款(含按揭款)、稅費及物業管理公司規定的有關費用,否則,甲方有權不通知乙方而按累計逾期天數相應順延交樓和相應順延辦理房地產權證。
●律師點評:首先稅費由國家收取,財政部門也多次重申開發商不得代收契稅,稅費涉及到國家與購房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其次購房人入住時與物業公司形成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與開發商同購房人形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分別屬于兩個不同法律關系。購房人必須提前交清物業管理公司規定的所有費用及稅費,開發商才履行交樓及辦證義務,混淆了不同的法律關系,違背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建議取消此條。
維修房子不算延期交樓?
二、甲方履行保修責任的,不視作延期交樓,乙方不得拒絕接受該商品房。若乙方房屋的相鄰房屋需維修,乙方必須對甲方的維修行為提供必要的便利。
●律師點評:將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是開發商的義務。對于不符合交樓條件的房屋,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樓,開發商必須對此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在購房人收樓時發現房屋質量存在問題的,有權要求開發商予以修理。因此造成延期交樓的,完全是開發商自己的責任非購房人過錯,理應由其承擔完全責任。
●建議取消前句“甲方履行保修責任的,不視作延期交樓,乙方不得拒絕接受該商品房。”
業主違約責任是開發商4倍?
三、雙方因違反本合同約定而產生的利息、賠償款及違約金數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總購房價的5%,但本補充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點評:此條看似公平,其實是個陷阱。由于補充協議未在其他地方另行規定開發商違約責任條款,若開發商違約的,則適用前句。根據前半句,開發商的違反本合同約定而產生的利息、賠償款及違約金數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總購房價的5%。但由于在補充協議的其他條款(第7條、第8條)規定了購房人在某些違約的情況下要支付房價總額20%的違約金。依據此條,即在發生此兩種情形之下,購房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應適用后半句,如此,購房人所承擔的違約責任實為開發商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時的4倍。
●建議刪除后半句“但本補充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霸王條款強過合同正文?
四、本附件補充協議條款優先于合同其他條款。
●律師點評:正是有了此條的“掩護”,補充協議才順理成章地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固定條款所賦予購房人的正當權益剝奪殆盡。如果沒有此條,由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與示范文本印刷文字不一致的地方,就有可能發生“沖突”,補充協議的霸王條款就可能“打不過”示范文本中的印刷文字。有了此條,補充協議優先適用,霸王條款就能暢行無阻。
●建議修改為:本附件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不一的,優先適用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