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近日,財政部印發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對此,財政部有關方面負責人27日就該管理辦法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哪些?與此前資金來源相比,發生了哪些變化?
答: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八個方面:一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二是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三是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四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五是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六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七是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八是其他資金。
與以往資金來源相比,此次規定的資金來源更加明確、更加具體,發生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新增了三條資金來源渠道。即:除中央財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補助資金以外,省級財政預算也要相應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進一步增加了資金來源。二是提高了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比例。即從原來的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三是明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這主要是考慮,從近幾年實際執行情況來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未完全落實到位。截至2006年底,賬上各地約有80億元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這部分資金也必須按照規定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此外,部分地區省直住房公積金分中心產生的增值收益在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也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問: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為什么不能混同使用?
答: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專項用于解決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資金,只能用于發放租賃補貼和購建廉租住房,不能用于其他開支。廉租住房租金是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的資金。兩項資金性質和用途均不相同,因此,不能混同使用。
問: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項目預算時,為什么要先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以及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部分?
答:目前,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多渠道的情況下,必須按照編制綜合財政預算的要求,先充分利用好現有的資金渠道,不足部分再由財政預算撥款安排。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使預算編制更加科學、合理。因此,《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市縣財政部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時,首先要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兩項資金不足的,可以適當提高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縣財政通過本級預算以及上級補助(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以及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予以安排。
問:為什么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要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答:國庫集中支付是財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在于減少財政資金的中間流轉環節,避免中間環節的滯壓和擠占,使財政資金能夠直達支付對象,從而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有利于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撥付進度,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更快、更好地落實到廉租住房購建項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問:為什么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制度?
答: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公共財政資金的組成部分,這筆資金安排和使用不僅要講究社會效益,更要體現政策執行效果。這樣,一方面,可以檢驗這項政策是否執行到位,產生的效果如何;另一方面,也為各級財政更好地安排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預算提供必要的參考。因此,廉租住房保障支出要建立項目決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