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劉女士住進130萬元購買的精裝修新房后發現,房屋有居住過的痕跡。認為開發商將二手房賣給了自己,她將對方告上法院,并索賠17萬元折舊費。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劉女士3萬元。
2005年12月,劉女士看中了北京金地世紀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世紀緣公司)的一套精裝修房屋。售樓人員告訴她,這是一套尾房,價格為130萬元。雙方隨后簽訂了購房合同。
半年后,劉女士夫婦入住了這套精裝修房屋,但她很快發現,廚房里有油污、吸油煙機的按鍵字跡模糊不清、馬桶上還有損壞痕跡等諸多可疑跡象。“更不可思議的是,我們的信箱里有幾十封物業繳費通知單和信件,收件人有好幾個,但沒有一個是我們的。”
劉女士懷疑,這套房屋在賣給自己之前有人居住過。她找到開發商協商,但開發商只更換了抽油煙機,并沒做進一步解釋。協商不成后,劉女士將對方告上法院,討要2003年至2005年12月份共計17萬元的租金,以補償自己的房屋折舊費。
庭審時,金地世紀緣公司稱,房屋是2003年竣工的。2005年12月,已經處于銷售的收尾階段。此前,某些業主房屋需修繕時,開發商將手中的尾房作為“周轉房”使用過,讓業主或者裝修工人住在里面,這也是業內的普遍做法。正是考慮到這些因素,開發商才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劉女士,當時也告知了對方這是尾房。“出售前,房子屬于開發商,開發商有權處置,與業主無關。”
近日,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房屋為新房或舊房,但根據一般的交易規則,開發商應提供未經他人使用過的房屋。現開發商所提供的房屋為周轉用房,且沒有證據證明劉女士在購買時知道這個情況,因此判決金地世紀緣公司賠償劉女士3萬元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