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德花苑小區物管費之爭二審
■新快報記者 曹晶晶 實習生 張怡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由誰定?廣州市解困安置小區聚德花苑業主,因質疑8年多來兩任物業公司都沒有與業主協商定價而拒絕交費。上周五,這場物管費之爭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
業主收費從未商量過
坐落在廣州市海珠區的大塘聚德花苑小區是廣州市住宅建設辦公室開發建設的解困安置小區。小區建成后廣州市住建辦委托大塘公司進行物業管理。2004年3月20日,廣州市住建辦與廣州市棠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委托棠苑物業從2004年3月20日起進行物業管理。物管費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暫按多層住宅0.50元/月/平方米;高層住宅1.20元/月/平方米標準收取。
但這個收費價格一直得不到小區業主的認可。“8年了,兩任物管都拒絕和我們協商收費標準。”小區業主蕭先生告訴記者。小區約有70%的業主在不同時段拒絕交物管費,拖至今年3月,棠苑物業將其中兩名業主告上法院,追索拖欠的物管費。
一審收費標準按前例
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和被告雙方已經形成了物業管理服務關系。業主應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故2006年1月19日前的物業管理費和滯納金的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對于物管費的標準,法院認為,廣州市物價部門已規定從2004年10月起取消政府定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協商確定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但聚德花苑小區至今尚未成立新的業主委員會,致使業主和物管不能通過業主委員會協商收費標準。
但據調查,原物管曾與該高層住宅業主就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問題有過爭執,經過法院調解后達成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收取的協議,后來棠苑物業也以這個標準收取。現在棠苑物業要求業主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交納物業管理費,高于其曾向同類住宅其他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的標準,對被告不公平,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被告要求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意見有理,予以支持。
二審個案收費不應參照
棠苑物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市中院。在二審的庭審中,棠苑物業指出,一審法院以棠苑物業在其他案件中與其他業主達成的調解意見為依據進行本案判決是錯誤的。棠苑物業承認的確與其他業主達成調解協議,表示可以“暫按”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收取,只是在個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并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對此,被訴的業主表示享受“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收取”并非同一棟樓的個別業主。只是物業公司在發票上作了所謂的“技術處理”致使業主方難以取證。
庭審結束后,雙方將進入調解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