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是在維護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為農民建房方便而創建的一種用益物權。自建國至今,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一直采取禁止性規定。
1979年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以后。《土地管理法》、中發(1997)1l號文件對農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出租、出賣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在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用途作出限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同時,允許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地上建筑物進行出租、出賣。
建設部2007年6月18日發布風險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銷售。
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都明確表示: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王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