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稅局近日在對一些房地產企業開展檢查發現,部分房地產企業一方面以員工的名義購買本企業的商品房,給消費者造成該樓盤十分旺銷的現象,而另一方面,在未符合政策規定的情況下,以“退房”方式,自行抵減收房款收入,造成收入減少,從而達到少交稅款的目的。
市地稅第三稽查局表示,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發生退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解除勞務或購銷關系的證明材料;2.收回已開出的發票并注明作廢,或開出紅字發票沖減當期收入;3.支付退款的憑證;4.已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在檢查中,稅局發現不少房地產企業并沒有嚴格按政策規定處理。其中一家房地產企業,實際支付退房款986.1萬元,但是做法卻是在2005年在未解除購銷關系和未支付退款以及房屋的權屬未辦轉移的情況下,自行抵減當期房款收入1500多萬元,掛在“其他應付款——外部往來科目”處理,為此,市地稅第三稽查局按稅法相關規定查補該單位稅費金共6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