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催繳措施需經業主共同約定
對于催繳的措施,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三種方式。
一是業主大會可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向欠費業主發出欠費繳納通知單,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欠費業主名單、門牌號及欠費金額,業主大會可向拖欠物業服務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業主收取滯納金,滯納金歸全體業主共有;二是限制欠費業主行使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如限制欠費業主的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權等;三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中的很多規定,包括對于欠費業主的追繳方式,都設置了一個前提,就是這些措施都要先在《管理規約》中約定,“要充分體現業主是物業管理的主體,政府規章則是一個引導。”
業委會人員可發工資津貼
與懷柔試點相同,征求意見稿中對于電梯廣告等物業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以及業主大會的其他合法收入,都可以直接納入業主共有資金的賬戶中。還確定了業主大會可以用這筆資金來支付哪些費用,包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費用及人員工資、津貼、福利費用等;財務、審計、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等費用。
這意味著,目前大部分小區都是“志愿者”的業委會成員和工作人員,將可以利用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領取到一定的工資或津貼。對于工資的標準,該負責人表示還是應當由全體業主來約定。此外,如果這些費用不夠合理支出的,不足部分由業主分攤,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中。
買房可索取費用結清證明
在二手房買賣中,如果賣房人拖欠了業主共有資金,那么這些資金會不會轉嫁到買房人身上?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了措施。
首先,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分攤費用的,如果要賣房,應當與業主大會結清費用。
同時,買房人與賣房人可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賣房人欠交物業服務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和分攤費用向買房人的債務轉移。當然,如果買房人不愿意承擔這些債務,也可以要求賣房人結清費用之后再交易。
此外,買房人在購買業主出賣的房屋時,可以向業主大會索取相關費用已結清的書面確認文件,業主大會也應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