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住房公積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 ‘隱性福利’凸顯行業差距”的新聞報道引起公眾關注。該報道稱,我國各行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數額存在很大差別,最高與最低之間的比例超過30倍。(12月23日《中國青年報》)
作為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的設計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讓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但從實際情況看,住房公積金卻陷入了“濟富不濟貧”的怪圈。住房公積金“濟富不濟貧” 不是個別現象,而是普遍現象,嚴重傷害社會公平,改革住房公積金制度刻不容緩。
住房公積金“濟富不濟貧”,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制度設計存在缺陷,二是制度執行嚴重走樣,三是監管不力縱容了泛濫。
目前我國的規定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月基本工資的5%-12%。由于有這個區間,有錢的單位往上靠,沒錢的單位往下靠,甚至還有很多非國有企業的員工、進城務工者根本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此其一。其二,2005年1月10日,建設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或3倍,而“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于有“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一靈活條款,不少地方就在這個條款上做文章。比如,廣東省當年即按照此文件精神規定:“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超過職工所在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第三,住房公積金采用的是強行繳存方式,但使用卻是有條件的。低收入群體往往成為凈儲戶,因為他們無力支付購房首付,只能存錢,沒有辦法用這筆錢。
住房公積金應該如何繳存,“兩倍或3倍”和“12%”的上限標準非常明確,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效益好的單位睜只眼閉只眼。既然你可以5倍,我單位有錢,以公積金的方式增加職工福利,當然可以10倍,而且繳納公積金還不納稅,出現30倍的懸殊一點不奇怪。
對于有些行業、有些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金額過高的問題,監管部門不理不睬,實質上就是一種縱容,最終導致了泛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嚴格執行制度,不管繳存額有多高來者不拒,監管部門為啥不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問責?
住房公積金本應“雪中送炭”,如今變成“錦上添花”,不但沒有起到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反而進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這顯然有悖其制度初衷和社會公平,必須進行改革和完善。第一,提高月均工資5%的最低繳存標準;第二,提高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讓低收入者即使不貸款也不會產生利息損失,同時堵上拿低收入者利息損失補償高收入貸款者的漏洞;第三,降低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門檻,提高使用率并擴大適用范圍,特別是要給低收入者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開辟寬松便捷的“綠色通道”。只有給老百姓更多的使用自主權,才能讓老百姓從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中得到真正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