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覺得還不錯,當即就交了協議金5萬,認籌金2000元。當時,售樓人員也沒有告訴這個房子的土地使用性質是商業。
幾天后,簽訂合同時,袁先生才發現,該樓為商業辦公用途,土地使用年限40年,而不是住宅用房的70年的使用期。袁先生覺得受騙了,銷售人員在宣傳時沒有告知清楚,要求退訂及認籌金5.2萬。
經工商部門調查,該棟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都是以商業辦公立項。后經調解,商家退還消費者5.2萬元。
[記者點評]
眼下,很多項目其實都是商業用地,土地年限也只有40年,有的土地甚至還閑置了幾年,剩下的土地使用年限還沒有40年。一些售樓人員在銷售時,故意不告訴購房者。
部分認真的購房者在看合同條款時,能發現這一問題,但一些馬虎的購房者很難留神這一問題,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商業年限40年和住宅土地70年的區別。
在我國,土地使用期滿后續約是否交錢,交多少錢,尚無明確規定,但從長遠來看,特別是物業稅出臺后,使用期滿肯定是要交錢的,買房70年肯定是劃算。為此提醒消費者,在買房時,一定要問清土地性質和年限,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個樓盤兩涉定金“官司”
劉女士去年7月1日在漢陽一樓盤訂購了一套房,付了2萬元定金。她告訴記者,當時看上的是同一層另外一套房子,但已被別人訂了;因為打聽到那套房子要退,售樓員也答應別人退了后,就轉給她。房子退回后,價格卻由每平米6800元漲到了7300元,劉女士不干,要求開發商退定金。
該樓盤銷售負責人解釋說,售樓員從來沒有承諾過原價給劉女士房子,只是答應出來后把房子轉給她,且房價是在上漲,調價很正常。
同樣,去年12月,梅女士也在該樓盤看中一套房子,交定金時是晚上,也沒有太在意房子周圍情況。梅女士說,后來發現,訂的房子前有廣告牌,要求退還2萬定金。
該樓盤銷售負責人解釋說,在樓盤模型上標出來,該套房子前確實有個廣告位,但不影響通風和采光,且事先也告知了買房者。
[記者點評]
房子存在這樣那樣的瑕疵,售樓員并不明示。有的售樓員為快點賣房子,甚至把房子各方面都說得很好,誤導購房者,買房者交了定金后,就等于把購房者套牢了,由售樓人員擺布。
在此,除希望開發商講誠信,明明白白賣房外,特提醒購房者:對于一些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不能輕易相信,要么眼見為實,要么在認購協議明確提出要求,這樣扯起皮來,消費者才有據可依。
交了定金房子依舊被轉賣
購房者交了定金,結果開發商又把房子賣給另外的人,開發商不僅不賠償,還不退還定金。
去年12月,劉女士在沌口一樓盤訂購的一套尾房,交了1.5萬元定金。但去簽合同時發現,開發商把房子以更高的價格賣給了另外一個人,且拒絕退還定金。劉女士多次找到開發商交涉,開發商才終于退了錢。
張先生也有類似經歷:他在黃陂區城關看中一套房子,合同都簽訂了,商家又把房子賣給別人。張先生找到開發商理論,開發商不予理睬。經工商部門調解,雙方才達成諒解,調換另一座樓房。
[記著點評]
在房價節節攀升的時候,商品房是一天一個價。開發商在牟利心態驅使下,把已被定的房子,以更高的價格賣給新的購房人,此舉在一些中小樓盤比較常見。
見利忘義,在利益面前丟掉一切,是一些樓盤常見做法。購房者在買房時,一定要選擇品牌影響力大、誠信度高的開發商,最好在交定金時,將違約責任進行約定,以防開發商耍賴皮。
交了定金碰到“問題房”
2月1日,黃先生在陽邏一樓盤看中一樓盤,交了1000元定金,約好2月6日去簽合同。6日去時,該樓盤卻達不到銷售條件,結果簽訂不了合同。銷售人員說,26日可以簽合同。26日到了,還是不能簽合同。
黃先生看到遲遲不能簽合同,擔心房子有問題,要求開發商退定金,開發商卻不退。后在工商部門的協調下,該樓盤退了購房者定金。
[記者點評]
有些樓盤在達不到銷售條件時,就先收取定金。后來,又由于工程進度或者手續不全等原因,房子不能如期銷售,這是許多樓盤的常見病。
對購房者來說,要了解清楚項目情況,有些項目確實存在很大問題,就要迅速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在中國房地產市場,開發商缺乏誠信由來已久。開發商作為一個強勢的群體,讓許多購房者無可奈何。
眼下,買商品房都要交“定金”,1萬、2萬、3萬……不等。但常常存在這樣的現象:售樓員會把樓盤吹得天花亂墜,或者隱瞞一些缺陷,購房者一旦下定后,再發現這些問題,想退定金就很難。無端的損失1萬元,甚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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