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渣打銀行標志。 CFP
【財新網(微博)】(記者 趙靜婷) 49歲的宋文洲是日本上市公司軟腦集團的創始人,也是第一個在日本主板上市的外國企業家。2008年,宋文洲斥資640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渣打銀行的兩款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當他想提前贖回時,卻被渣打銀行斷然拒絕。
隨后一年多的時間,宋文洲投資的6400萬元大幅縮水,最終虧損額超過本金的80%,巨虧5000多萬元。2009年6月,宋文洲將渣打銀行北京中關村支行(下稱“中關村支行”)告上法庭。經過兩年多的一審、二審,去年年底二審法院認定中關村支行應承擔違約責任,總計應賠償宋文洲5300余萬元。渣打銀行已經賠償這部分損失。
宋文洲告訴財新記者,他前后總共花費了1200多萬元的相關費用,包括咨詢費,取證費,還有一審和二審的律師費和訴訟費。不過,事情并未完結。今年3月,宋文洲查詢賬戶時發現,其名下還有400多萬元的理財產品余值,他認為渣打銀行應該將這部分余值歸還給他,但是渣打銀行表示法院已經判決,這部分余值不會返還給他。
渣打銀行在給財新網的回復中也明確表示,“本案理財產品是銀行按照宋文洲要求專門定制的,其本人參與了產品設計的全過程。本案理財產品的合同從未約定在A階段可以贖回。…對所謂余值的主張,已超越了生效判決內容,于法無據。”對此說法,宋文洲表示自己沒有能力設計如此復雜的理財產品,還將繼續進行維權。這些天他一直在積極的接受媒體采訪,希望此案能夠給更多的個人投資者以警示,并讓公眾了解看上去很美的外資銀行有時并不那么美好可信。
一億元購買渣打理財產品
金融危機以來,國內客戶因理財產品與銀行產生的糾紛甚至訴訟并不少見,但真正能夠告贏銀行的,這還是第一樁。外資銀行發行的境外代客理財產品(QDII)多為結構性產品,這些產品大部分不保本,并且產品的設計和理財協議條款極為復雜。從渣打銀行理財產品來看,面臨市場風險時,部分理財產品或存在設計問題。以本案涉及的《“聚通天下”代客境外理財系列—股票掛鉤可轉換結構性投資產品》為例,該產品結構由A、 B計劃構成,在A計劃階段最高的預期收益為30%,在滿足一定條件后,A計劃轉為B計劃,B計劃階段產品的表現與某只掛鉤股票的股價表現完全掛鉤,漲跌同步。有資深金融分析師認為,外資銀行發行的結構性理財產品風險過高,并不適合普通投資者。
宋文洲告訴財新記者,他的大部分資產都在中國銀行管理。2008年,他決定購買渣打銀行的理財產品,還要從一位從中國銀行跳槽到渣打銀行的客戶經理說起。當時,前述客戶經理從中行跳槽到渣打銀行中關村支行后,與時任支行長一起主動找到宋文洲,推銷其理財產品。出于對資金短期運作的考慮,宋文洲最終同意支付將近一億元購買渣打銀行銷售的四款理財產品。
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其中兩款理財產品《“聚通天下”代客境外理財系列—股票掛鉤可轉換結構性投資產品》,理財計劃編號分別為QDIISN08012E(CNY)和QDIISN08017E(CNY)。在QDIISN08012E(CNY)這款理財產品說明書中,記者發現境外產品名稱為美林1.5年期歐元銀行股票掛鉤可轉換結構性票據,發行人為美林(盧森堡)公司。若符合到期既定條件,理財子計劃A將自動轉為子計劃B,所投資標的將由可轉換票據自動轉為美林2年期歐元股票掛鉤非保本結構性票據。換言之,渣打銀行銷售的這兩款理財產品都是由第三方境外金融機構設計發行的,并且都包含可轉換條款。
該款理財產品掛鉤股票包括花旗集團、美國國際集團、高盛和摩根大通,計算機構為美林國際,境外產品規管法為美國紐約州法。記者拿到的產品說明書中包括大量晦澀的金融名詞,如“可轉換結構性票據”、“觸發事件”、“提前終止事件”、“轉換事件”等,還有一些復雜難懂的計算公式。對普通個人投資者而言,要完全看懂這些條款,恐怕并非易事。
對于宋文洲購買的另外兩款理財產品的虧損情況以及是否還會繼續上訴,宋文洲告訴財新記者,雖然虧損巨大,但是他表示按照合同來講,確實沒有問題。他也只能接受虧損現實。
5000多萬理財款蒸發
宋文洲告訴財新記者:“我當時只是想把資金短期運作一下,從產品說明書來看,也是可以提前贖回的,所以就放心地選擇了這兩款產品。”2008年3月,中關村支行以電話方式與當時身處日本的宋文洲訂立了理財合同,宋文洲分別斥資3663萬元人民幣購買QDIISN08012E(CNY)和2807萬元人民幣購買QDIISN08017E(CNY)。當時,渣打的工作人員在電話里提示流動風險時也明確跟他說:“這個產品是可以提前贖回的。但是當你提前贖回的時候,是不保證本金的,有可能發生損失。”這份錄音后來成為本案勝負的關鍵證據之一。
兩個月后,宋文洲依據金融市場 狀況給渣打銀行的客戶經理打電話要求提前贖回,遭到拒絕,渣打銀行中關村支行告知該理財產品在一年半之內不可提前贖回。隨著金融危機的深化,國際市場急轉直下,宋文洲覺得不能再拖,就將電話直接打給渣打銀行更高層的一位管理人員。對方中午還表示可以贖回,但是令宋文洲驚訝的是“到了晚上就在電話中告訴我說,他們經過研究認為這份產品不能贖回。”
隨著市場不斷惡化,宋文洲的投資金額大幅縮水,最后虧損超過本金的80%。2009年6月,宋文洲一紙訴狀將渣打銀行告上法庭,指控對方違約。渣打銀行則表示,宋文洲購買的理財產品分為A、B兩個子計劃,開始的一年半是A階段,產品不能提前贖回,在B階段才可以贖回,說明書上的流動風險提示也只是針對B階段。記者在產品說明書中的附錄中(美林2年期歐元股票掛鉤非保本結構性票據細則說明)找到提前贖回條款。
在一審過程中,法院要求中關村支行提供電話締約時的錄音,但銀行拒絕提供。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對于宋文洲以中關村支行拒絕其提前贖回請求為由,要求解除委托理財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判決“中關村支行在締約過程中違反了行業管理規定及其內部操作流程,對本案糾紛的產生負有過錯。”同時,法院判決中關村支行賠償宋文洲投資損失750萬元,,并駁回宋文洲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認定渣打違約責任
宋文洲和渣打銀行都不接受一審判決,雙雙提出上訴。根據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基本支持了宋文洲的意見,認定渣打銀行北京中關村分行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判決認為,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部分對提前贖回條款的約定應適用于整個理財產品,不能分為A、B兩個階段。此外,判決還強調:“涉案產品委托理財的金額巨大、操作流程復雜,且系由境外第三方實際操作,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對于高風險、高收益的理財產品而言,是否能夠提前贖回,事關當事人理財風險,利益重大。在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作能夠提前贖回的解釋。因為在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原則下,除非雙方當事人明確規定,否則不能排除當事人提前贖回的權利。”
經過這件事后,宋文洲總結了一些經驗教訓,或許對中國其他投資者有借鑒意義。首先,不能盲目相信外資銀行。其次,不買復雜難懂的東西,無論它被說得多么好聽。其三,萬一發現被騙了,一定要趁早收集證據,不能感情用事。他告訴財新記者,自己此次完全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打贏官司。他表示:“我也知道有些投資者遇到類似的事,就去銀行上門鬧事或者找媒體投訴。我覺得最好的辦法就是走法律途徑,要積極收集各種證據,不要一開始就跟對方把關系弄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