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彤/文
入住酒店時辦理的“預授權”操作,事后卻沒法撤銷(本報曾于10月14日、10月28日進行了報道),廣發銀行卡持有人較真未果后提起了訴訟。在近期的法庭審理過程中,銀行方面承認,受技術限制無法查出發生故障的惟一原因。不過這起案件,消費者的訴訟請求最終卻被判駁回。
2011年10月1日,葉先生入住四星級的溫州順生大酒店時,使用廣發銀行“南航明珠”信用卡進行了“預授權”操作,凍結了卡內的500元錢作為押金。次日改用現金結算后,該卡先前所設置的“預授權”卻無法撤銷。酒店方給出的說法是,前一天“預授權”操作時,POS機打印單上記錄的信用卡號碼與該卡實際號碼不一致。
一張銀行卡,竟然出現了兩個卡號,頗感驚訝的葉先生表示,經多次投訴無果后,他向廣州市越秀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廣發銀行明確告知其使用預授權時出現卡號不一致的真實原因并賠償相關損失。
2011年11月14日,法庭審理過程中,廣發銀行當庭陳述了出現POS機打印單上卡號與信用卡卡號不一致的四個原因:1.信用卡卡片磁條受損;2.順生酒店的POS機的讀卡器故障;3.順生酒店的外部通訊線路不暢;4.刷卡時的接觸不良。廣發銀行稱,上述原因已通過電話及時告知消費者。
然而,葉先生否認廣發銀行在訴前告知了原因,并認為銀行當庭提出的四種原因均是假設性的,不真實,廣發銀行的系統有瑕疵,影響其資金安全,因此銀行必須告知導致故障的惟一、真實的原因。對于上述質疑,廣發銀行又解釋稱,受技術限制,無法查出導致該現象的惟一原因。
此案中,同樣作為被告的順生大酒店則辯稱,其員工根據規范的信用卡操作流程將該筆預授權取消,但操作無法成功,其自身不存在任何過錯。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為,廣發銀行已當庭說明了可能引起故障的四種成因,雖然未能確定惟一原因,但已可提示持卡人或者接受信用卡消費的機構操作時注意;原告認為四個原因為虛構、不真實,但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信用卡的使用安全不僅是發卡銀行單方的責任,持卡人亦應盡到安全、合理用卡的義務,現亦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因此出現損失。據此法院指出,原告要求以司法強制力判令被告告知故障產生的惟一、真實原因的所訴訟請求,缺乏依據。2011年12月20日,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葉先生的訴訟請求。
“廣發銀行僅僅設想了四種故障可能,這種純屬推測性的說法能算是真實、明確的答復嗎?而且根據此前順生大酒店等方面的說明來看,上述四種假設均不成立。”消費者葉先生通過導報維權QQ(541845077)告訴記者,法院以此判決原告敗訴于法無據。該判決事實認定不清,審判邏輯混亂,帶有明顯的傾向性。按照該判決的邏輯,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本沒有得到保障,他將保留上訴的權利。
葉先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服務的真實信息,對消費者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廣發銀行將已經排除的、純屬假設的可能性答復消費者,其行為顯然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陳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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