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魏銘言)本月起,如果患者接受診療的項目費用超過千元,醫院須事先告知,并簽署知情同意書以確保患者對醫療信息的知情權。《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本月正式實施,進一步強調了患者的知情權。
重癥監護費用須告知患者
日前,北京市衛生局轉發了衛生部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從本月起正式施行。《辦法》中規定,為保證患者的知情權,“高值”(千元以上)收費的診療項目應事先告知患者。
除千元以上收費項目外,醫療單位須公布的信息還包括患者接受的重癥監護、介入診療等項目費用。醫保患者就醫時,所用的自費比例高的藥品、診療項目也要事先告知患者。
常用藥品價格須向患者公示
同時,醫療服務中患者使用的藥品、血液及其制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要以提供查詢服務或提供費用清單的形式告知患者。當患者主動詢問藥價等相關信息時,醫療機構有義務如實告知。
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和采供血等活動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還須向患者公布執業許可證、人員執業注冊基本情況和身份標識、經批準開展的診療科目、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及其在醫療保險和新農合中的報銷比例等。
《辦法》中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書面形式向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申請獲取醫療相關信息。收到信息獲取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須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須事先告知的醫療服務
1 患者接受的重癥監護(ICU)、介入診療、手術治療、血液凈化、器官移植、人工關節置換、高值(千元以上)費用項目等診療服務及其收費標準。
2 患者接受的超聲、造影、電子計算機X射線斷層掃描技術(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輔助檢查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3 醫保患者使用的自費比例較高的藥品和診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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