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注意到,在房地產中介合同第18項列明,“三方同意如因本合約而產生的糾紛均交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當市民發現中介多收了費用而鬧到仲裁委時,“由于合同文本沒有違反相關合同法,仲裁委員會只得判決中介方勝訴。”
一年半前市民馮先生在出售自有房屋后,發現中介收取雙方共3.5%的傭金。但按照相關規定,地產中介收取買賣雙方傭金總額不得超過3%。“房地產中介行業利用合同形式變相多收費的問題,一旦接到,我們一定會一查到底。”廣東省物價局副局長馬云日前表示,消費者遇到類似問題,最好首先向物價局。物價部門會立即查處此事,除了責令中介退還多收的費用外,還會對中介方做出最多5倍的處罰。
案例:
中介設圈套業主中招
2008年3月25日,馮先生在廣州某地產中介公司的見證下,與購房人簽訂了三方《房屋買賣合同》。在簽署合同前,負責接洽雙方的地產中介公司經紀人范某告訴馮先生,賣方不需給中介代理費,房屋報價100萬元是實收價,買方承擔3個點的中介費(即3萬元)。
“在簽合同的時候,我發現了合同中關于賣方應支付中介代理費一欄用斜線涂劃,當時就留了個心眼,還立刻要求中介解釋。”馮先生回憶道,范某說斜線的意思就代表賣方不用給傭金。
為了消除馮先生的疑慮,范某還承諾,只要簽訂了合同,中介公司將負責按照合同約定日期辦理完成買賣雙方過戶、付款等一切交易手續,買賣雙方無需勞心勞力。
然而當簽好合同離開的時候,范某卻拉住馮先生,告訴他還有手續沒辦。買房人離開后范某表示,如果要按照剛才的承諾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需要他本人簽訂一份委托書。“這份委托書他并沒有直接拿出來,而是從購房合同下面抽出了留待簽字的那個角,其余部分都被上面的合同遮蓋著。”馮先生告訴記者,范某還表示:“這只是公司程序,簽個名就行。”
因為有急事要離開加上合同已經簽完,對中介也比較信任,馮先生沒有細看委托書便隨手簽上了名字。“第二天回想起來我發現有點不對勁,委托書不應該只有一份而自己沒有,”馮先生醒悟起來趕緊打電話給中介,而范某答復委托書只是備查。實際上馮先生簽的就是后來所謂的“服務費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