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于想偷、逃稅的房產交易當事人來說,這種做法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偷稅罪。
其次,對于購房人來說,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實申報成交價,將導致購房人以后再轉讓該房產時的稅賦可能大幅增加。比如,購房人實際以50萬元的價格成交,卻只取得1萬元的購房發票,再轉讓時購房成本只能以1萬元計算,會導致其相關稅賦的大幅增加。
據悉,對于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實申報成交價,惡意偷、逃稅費的行為,南京市地稅部門將與房產部門密切配合,制定嚴謹的制約措施,從源頭上杜絕二手房交易價格的不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