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仍處“調查門”風口浪尖的五糧液又踩入“訴訟門”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行政處罰之前,股民因為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導致的經濟損失,都可以成為索賠的依據。”28日,代理五糧液和四川華信會計師事務所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愛文向本報記者稱,其代理的四名五糧液小股東本月初向四川中院提起對五糧液的民事訴訟,要求25萬元的賠償。據周愛文稱,目前五糧液流通股民大約有20萬名,受五糧液2007年年報影響產生股票經濟損失的股民都可以申請索賠,按每人平均6萬元損失計算,五糧液將為此背負過百億的賠付壓力。
9月9日,證監會確認五糧液“三宗罪”掀開“調查門”事件。三宗罪中,“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與周愛文代理的五糧液股民索賠案訴訟證據吻合:2007年年報中,五糧液在主營業務數據中,錯誤增加了10億元的銷售收入。
20萬股民預計索賠過百億
“10月3月,我們代表封毅等四股民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狀告五糧液和四川華信會計師事務所,請求確認華信出具的五糧液相關審計報告為不實報告,并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投資損失25萬元。”周愛文的這個訴訟請求令正處在“調查門”的五糧液更是炸開了鍋。
20萬名流通股民,有可能涉及過百億索賠———五糧液股民索賠案因此影響力,被外界視為最大的股民索賠案。其實在此案之前,“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的銀廣夏已經有先例,這宗同樣由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索賠案從單人訴訟、集體訴訟到基金持有人訴訟。除此之外,今年5月,杭蕭鋼構也因為虛假陳述被判向118名股東賠償400萬元“不過,關于五糧液案件的索賠金額和索賠條件,更受外界關注。”周愛文向記者稱,其代理的封某等四位股民的訴訟,合共索賠25萬元。
“這個25萬元,是四位股民從五糧液公布2007年年報之后,買入其公司股份,后來在證券市場上造成的損失總額。”周愛文稱。周愛文向記者解釋,依據2007年6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司法解釋,違規的上市公司行政處罰之前,股民因為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導致的經濟損失,都可以成為索賠的依據。而在2003年的類似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處罰前賣出的上市公司股份都不在索賠范圍內。“新的司法解釋,令股民的權益范圍受到更大范圍的保障。”
周愛文稱,五糧液案被媒體公開后,引起五糧液股民的強烈關注,已經有很多的股民與其建立聯系,要求向五糧液提出索賠。除了站在一線的周愛文,一位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維權的律師也向記者表示,目前向他們律師事務所來電咨詢的受害人有50余人,損失總金額近500萬元,其中最大的投資者損失80多萬元。“假如以五糧液2007年公布年報日期2008年2月28日為期限,此后五糧液的股價最高在40元左右,而五糧液‘三宗罪’后股價一度跌至20元以下。由此涉及的股票損失,將是一個驚人的數字。”某證券分析人士楊明(化名)向記者稱。
據周愛文稱,目前五糧液流通股民大約有20萬名,受五糧液2007年年報影響,導致經濟損失股民都可以申請索賠,按每人平均6萬元損失計算,五糧液將為此背負過百億的賠付壓力。
大機構“用腳投票”
“雖然五糧液案還未有最后定性和處理方案,但是酒類的銷售已經產生影響。9月-10月,高端白酒在國慶中秋雙節之下,銷售景氣,但五糧液相比同業銷售下降三成。因此,自8月以來新消費稅制后,五糧液一直風傳的提價,也未能在終端鋪開。”廣州某大酒類二級批發商張華(化名)向本報記者稱。雖然一線銷售并未如意,同時面臨洶涌的股民索賠風暴,但是五糧液日前發布年度三季報卻“亮麗”得有點出奇:財報顯示,前三季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2.99億元,同比增長44.67%;其中第三季度凈利達6.95億元,同比增幅136.64%,創歷年新高。同比同業的茅臺,茅臺三季度顯示,年初稅費為2.56億元,但報告期末提高到3.6億元,同比提高41%。茅臺方面解釋稱“應交稅費的增加是消費稅政策調整及銷售增長使9月應交稅費較年初多所致。”同樣,瀘州老窖三季報顯示,公司7-9月凈利潤比上年同期減17.52%。而老白干三季報稱,營業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95.62%,主要系銷售費用及稅金增加所致。
雖然五糧液在涉嫌虛報業績的背景下,三季報異常亮眼,但是機構大舉退出的身影卻令三季報變得非常不協調:二季度增持為前十大股東的上投摩根基金、中國人壽都于三季度悄然退出。
法院、證監會互踢“皮球”?
“據粗略估計,該案或創相關案件維權人數歷史新高,影響面太大,所以這個案子目前進展還是舉步維艱。”周愛文向記者稱“由于之前案子在四川中院被拒絕立案,而四川高院的二審裁定又遲遲不出,我們今年10月12日,已經通過新聞媒體向四川高院的院長發公開信,并將公開信內容通過特快專遞郵寄給院長,請求貴院依法受理本案,并請求與貴院暨院長等法律專家就本案受理的法律依據進行討論。”但周愛文稱,至今四川高院對上述請求毫無回應。周愛文稱,最令其失望的是,四川高院10月13日作出的裁定書仍引用依據2003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若干規定》規定裁定本案不予受理。“這明顯有點張冠李戴,適用法律錯誤,因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并沒有‘行政處罰’的立案前提。”周愛文稱,在此前上海某上市公司違規,在未有行政處罰的前提下,股民原告還獲得法院支持下的與被告公司的和解方案。
“以地方法院為主的法院渠道,和證監會為主的行政部門,是目前五糧液股民索賠案進展的兩個關鍵點。但是法院要求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在先,而證監會又遲遲沒有動靜。案件在全國人民的注視下,也不得不陷入僵局。”周愛文稱,上月底,已經致函證監會,要求就五糧液年報虛假陳述作出行政處罰,但是至今未收到任何回應。
“假如僵局還持續,我們下一步考慮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提出再審和抗訴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