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產業、民間資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勵政策為幌子,許諾高額回報,進行非法集資;
2. 以預售、合作經營、投資入股或加盟等為名,承諾回報,收取訂金、股金、加盟費等,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
3. 不依托于商品買賣,而是通過發展會員、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維系運作,進行“拉人頭”傳銷;
4.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產品,以專賣、代理、加盟連鎖等方式進行傳銷;
5. 通過各種渠道大肆宣傳“消費儲值”的經營模式,通過收取商家和消費者加盟費的方式,實施變相傳銷活動;
6. 以給境內企業提供境外上市服務為名,一些所謂的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中國辦事處未經批準便向社會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7.一些公司聲稱與境外公司有合作關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國代表處,收取客戶保證金和手續費后,提供互聯網平臺進行非法外匯買賣活動。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提醒消費者謹慎參與“消費儲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