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共同特征是以高額的融資利息、投資回報或理財收益等為誘餌;集資者不具備法定的集資主體資格;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行為性質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 以還本和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直接或變相負債的方式,向不特定公眾進行融資活動;
2. 以支付高額股息、紅利為誘餌,通過募集股權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
3. 以簽訂商品經銷、產品開發、技術轉讓合同等形式,對社會不特定公眾變相募集資金;
4. 未經批準,擅自以委托理財、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