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林某1997年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險” ,保險合同條款規定:躉交735元,滿期可得婚嫁金1190元;被保險公司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境內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專生,保險公司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115元,孩子滿22周歲就可以領取。
2005年6月份,林某孩子既年滿22歲,又考取了遼寧某專科學校。但林某去保險公司領取教育基金時,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林某考取的不是“正規”學校,即不是根據每年6月7、8、9三天考試成績錄取的高等學校。林某對此很不理解,到市消協投訴,要求保險公司按條款約定給付教育金115元。
經消協調查,該保險合同條款明確約定,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境內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專生,保險公司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但是,該保險公司在2004年印發了一份公司文件,規定參加成人高考被錄取的學生,不付給教育金。
消費者協會認為,保險公司利用公司內部文件規定免責條款不合理,支持消費者投訴請求。經調解,林某得到“教育金” 。消費者協會提醒消費者:
第一,未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該保險公司的“公司文件”消費者無從知曉,因此該公司規定“參加成人高考被錄取的學生,不付給教育金”的內容不生效;
第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保險公司無權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約定內容。該保險公司在1997年與消費者定立保險合同,卻于2004年以“公司文件”形式,改變合同內容而規定“參加成人高考被錄取的學生,不付給教育金”的內容不生效;
第三,經營者不得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林某孩子考取的學校既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可頒發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書,又符合合同中“考取全日制學校”的約定,但僅僅因為參加的是成人高考,就不付給教育金,其規定不公平、不合理,因此“參加成人高考被錄取的學生,不付給教育金”的內容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