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 程先生在朋友的幫助下買了輛“新”車,半年后卻意外發現“新”車不新,隨后他將銷售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虹口法院一審判決汽車銷售公司退還程先生部分購車款3萬元,賠償其營運等損失28500元及公證費、律師費611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方也已主動履行完畢。
已過而立之年的程先生,想到了買車跑貨運,為此選擇了朋友工作的汽車銷售公司。在朋友介紹下,他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合同,定購了一款汽車,并當天支付了15萬元。按約取車后,他發現車輛駕駛室外殼油漆有色差、擋風玻璃打有硅膠,倒車鏡和大燈看上去也不像是原配的。
程先生覺得蹊蹺,為此與汽車銷售公司交涉。但是在朋友的再三保證下,他對此事便沒有深究。時隔半年,在貨運途中,車被他人車輛碰撞,駕駛室受損,程先生將車送修時,卻被告知車輛左前方立柱有電焊疤痕,據此判斷以前可能發生過車禍。他再次向汽車銷售公司交涉,但公司只同意為其免費修理,雙方爭執不下。最后程先生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審中,汽車銷售公司表示,車子賣出去已半年有余,程先生無法證明該車是出售時就已發生過事故,還是買車后發生的事故,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審理中,法院就車輛疤痕的形成時間向上海市機動車檢驗中心咨詢,檢驗中心表示存在碰撞的可能,但無法確定其形成時間。
法院認為,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車輛在交付時就已存在擋風玻璃有硅膠、油漆有色差、車燈有積水等跡象,反映該車外觀上的缺陷,且上述跡象與車輛碰撞后造成駕駛室外殼變形及修復有關聯。銷售公司作為車輛銷售商,具備車輛檢驗的專業知識,負有進貨查驗的責任和義務,其應對事故發生在賣車之后承擔舉證責任,并對上述缺陷在車輛出廠時就已存在的合理性作出解釋,但汽車銷售公司既未提供上述跡象與碰撞無關的相關證據,也沒有給出合理解釋。程先生車輛投有高額保險,如購車后發生事故,一般應有相關的保險賠償記錄可查。故可以判定系爭車輛在交付給原告前曾發生過事故,作為車輛銷售商的被告應本著誠信原則查明原因、告知實情,并及時、合理地予以解決,但汽車銷售公司利用其在技術、信息上的優勢地位誤導、隱瞞程先生,以致引發糾紛。為此,汽車銷售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購車合同應明確約定車輛型號
此類糾紛反映出汽車銷售市場魚龍混雜,經營缺乏規范和誠信。由于汽車價值較大又需要大量的專業知識,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時要仔細分辨,最好能去規模大、有品牌、信譽佳的公司購買,不能僅靠所謂的朋友關系或者憑經驗選購。
而且車輛問題往往無法從外觀直接判斷,必要時還可聘請專業或業內人士對車輛進行檢驗,并在購車合同中對車輛的型號、、售后服務作明確的約定,避免日后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