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過戶兩月便大修證據不足自己埋單
從二手車公司買下一輛“車齡”六年的帕薩特,開了不到兩個月轎車卻在路上拋錨;ㄙM了近兩萬元修理費的車主將二手車商告上法庭要求對方修理、更換、退貨或減少價款并賠償其他損失。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對車主的訴請不予支持。
2008年9月16日,陳先生在上海某二手車經營公司購買了一輛帕薩特二手轎車,轉讓價格83000元。在簽訂協議時,陳先生檢驗了協議所涉及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同意按該車輛現有狀況接受轉讓。2008年12月15日下午,陳先生駕駛該車在浦東某路段行駛時,發生發動機熄火的故障。
陳先生隨即打電話向上海大眾汽車浦東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請求施救,該公司將故障車輛拖至大眾特約維修站,查見該車變速箱存在故障需要大修。陳先生對車輛變速箱進行了維修,支付修理費19200元。隨后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二手車公司對出售給陳先生的帕薩特轎車予以修理、更換、退貨或減少價款19200元并賠償陳先生其他損失6075元。一審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請,陳先生上訴至一中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二手車交易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新車買賣,買主應對二手車交易時的外觀及零部件瑕疵有一定的容忍度。系爭車輛于交易后發生變速箱故障,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故障系由雙方交易時即已存在的車輛缺陷所致,故陳先生要求二手車公司支付該次變速箱故障維修費或減少交易價額的請求難以支持,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