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電動車在路上正常行駛時突遭一輛轎車追尾碰撞,騎車人不幸身亡。承保這輛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得知司機沒有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而且肇事后逃逸,就提出了“不承擔車輛交強險賠償責任”的意見。受害人家屬只得通過訴訟來索賠,這一賠償糾紛歷經了一審、二審,最近由中級法院落槌定音。法院的說法很明確——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原告訴訟索賠三項損失
去年11月6日下午,趙某騎一輛電動車在路上行駛時突然被一輛機動車撞上,趙某因搶救無效當天死亡。肇事司機當時逃離事故現場,但很快就被交警抓獲。交警查明肇事司機不但沒有機動車駕駛證,而且醉酒駕駛,認定他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趙某的家屬向肇事司機與車主索賠,但為該車輛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提出“不承擔車輛交強險賠償責任”,這使得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難以落實。趙某的家屬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交強險的賠償,他們提出的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11萬元、醫療費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
被告只愿墊付搶救費用
保險公司認為,“交強險的含義,不是指發生了任何事故保險公司都必須賠償,而是指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都必須參加保險”。該公司表示,因車輛駕駛人無證、醉酒駕駛,而且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這種情況下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該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保險公司提出,愿意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第9條規定,墊付事故受害人接受搶救所需費用,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則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但趙某的家屬并沒有提供有關醫療費的單據,所以保險公司請求法院駁回趙某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否定被告免責之說
這起訴訟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保險公司能否因機動車駕駛人無證、醉酒駕駛且肇事后逃逸,而免除向事故受害人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首先對交強險的屬性進行了闡釋。法院指出,交強險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讓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交通事故發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稱“碰瓷”),保險公司均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同時,法院指出本案并非機動車交強險的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而是事故受害人與保險公司的侵權賠償責任糾紛。法院指出,保險公司所提到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中的有關“免責”規定,只是在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用來約束事故受害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只規定,在無證或醉酒駕駛情形下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對受害人的人身害損失,法規并未提及可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司法實踐中,對特別條款沒有明確規定的,仍適用一般規定。法院據此判決:趙某的親屬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要求賠償醫療費用但并沒有提交相應證據,不予支持;要求賠償財產損失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訴。經市中級法院二審,原判被維持,也就是保險公司必須向趙某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