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銀行打交道是廣大百姓的常事,但要養成良好的存取款習慣,否則就會帶來麻煩和官司。昨日記者從佛山市中級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就審理了一宗存款案:家住佛山禪城區的蔣女士稱自己存進銀行的定期存款5.9萬元“不翼而飛”了,而銀行方則否認這筆業務,雙方各執一詞,最后不得不對簿公堂。佛山中院于近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蔣女士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述
兩筆定期存款不見了
據家住禪城區的蔣女士透露,其于2004年7月14日在某商業銀行佛山祖廟支行,開設了一份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單,賬號尾數為0180,并存入現金1.7萬元整。2007年11月19日,蔣女士又在該行禪城支行開設了一個尾號為6783的定期存款賬戶。次年7月26日,蔣女士將尾號為0180賬戶中的定期存款及利息共計1.841393萬元及另外兩筆定期存款8萬元一并轉入上述尾號為6783的定期賬戶。
去年8月,蔣女士到銀行提款時發現,尾號為6783的定期存款只有18413.93元,其認為銀行并沒有把另外兩筆定期8萬元一并轉入尾號為6783的定期賬戶。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蔣女士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提供以蔣女士名義在該銀行的全部歷史交易紀錄,以及賠償自己存款損失8萬元。
案件一審過程中,蔣女士變更陳述稱,案涉存款金額即銀行漏劃的兩筆款分別為2003年5月存入的2.3萬元和2005年7月存入的3.6萬元。
一審
銀行明細無記錄當事人又缺乏證據
由于蔣女士及案涉銀行均對蔣在該銀行禪城支行開設銀行賬戶并發生過多筆存取款的記錄無異議,一審法院將蔣是否在某銀行禪城支行有金額為2.3萬元和3.6萬元的定期存款列為爭議的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蔣女士作為儲戶,銀行存折是其證明自身存取款情況的基本證據,但是從其提供的尾號為6783的存折上,反映不出爭議兩筆存款的情況,蔣女士亦無法提供該兩筆存款轉存取記錄的銀行憑證。就儲戶而言,進行存取款后,對發生金額變化后的銀行存折,進行核查和保管相應的銀行憑證是其最起碼的責任。而蔣表示其沒有仔細核查存款后的銀行存折,且事后將銀行相關憑證丟失,對此,蔣女士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責任。
據了解,為慎重起見,一審法院要求案涉銀行提供蔣女士在該行的存取款歷史明細,但是銀行提供的明細記錄并沒反映蔣在2003年5月存入2.3萬元和2005年7月存入3.6萬元的事實。法院隨后依職權向該行的上級單位廣東省分行進行了調查,也沒有發現蔣所提及的這兩筆存款的開戶和存取款記錄。
承辦法官向記者透露,從日常經驗的角度看,蔣女士在案涉銀行發生過多次存取款記錄,且蔣女士兩次陳述存款的數額有較大差異,于此情形下,不排除蔣女士混淆記憶多筆存款、錯誤起訴的可能性。
鑒于蔣女士起訴缺乏證據,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亦不能證實蔣的主張,一審法院判決蔣女士敗訴。
二審
舉證責任缺位承擔敗訴后果
蔣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時,雙方均提出新證據,蔣女士提供門診病歷一份,擬證實自己精神及記憶力正常。案涉銀行出具《關于核查結果的情況說明》一份,擬證明不存在蔣女士所提及的兩筆存款記錄。
近日,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宣判。法院認為蔣女士對其訴訟主張負有證明責任,由于其提供的證據存在缺位,無法證實其在案涉銀行轉存了訟爭兩筆存款的事實,因此應當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審理法官
民事訴訟遵循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辦理此案的佛山中院民二庭林煒烽法官表示,判決蔣女士敗訴,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蔣女士作為儲戶,未能提供兩訟爭存單的任何開戶、交易憑證等直接證據,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蔣女士來說,存在證明責任缺位。
二、原審法院依職權向案涉銀行的上級單位省分行查詢相關結果,雙方當事人在原審庭審時均無異議,蔣女士在無法舉證證明前述查詢結果資源存在記錄不全或曾被刪改等情形下,無法推翻此份證明力較強的證據資料所反映之法律事實。
三、對于儲戶而言,辦理存取款業務后,對記載業務辦理結果的存折、憑條等進行核查系一理性人就自身財產安全應有及應負的注意義務。若蔣女士所言屬實,其對如此大筆折轉存款差額未予察覺并及時提出異議,而是在一年多時間后才予發現,且稱已將當日的相關業務憑條丟失,顯然有違情理。
四、蔣女士明確確定其辦理轉存業務時共簽了三個名,其做法與操作規程明顯不符。
法官提醒
存取款憑證
應保管好
“請妥善保管存款憑證(借記卡/存折/存單)和密碼”“辦理業務后請及時對賬”,相信細心的市民會發現,到銀行辦理存、取款業務后,銀行存取款回執背后一般都印有上述溫馨提示。但在現實生活當中,存款后未核對存入金額就離開銀行、取款后未清點取出金額就離開柜臺、到柜員機取款不打印交易憑條的市民并不鮮見。事實上,上述那些不甚注意細節的做法均有可能為日后發生儲蓄合同糾紛埋下禍害。
如何才能避免發生像蔣女士一樣的儲蓄合同糾紛?法官提醒市民從維護與保障自身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通過前臺辦理存、取、轉款業務,特別系涉及較大業務金額時,要記得當面核對或清點,有疑問應及時向銀行方面提出;通過柜員機存、取、轉款則要不忘記打印交易憑條,同時要注意保管好合理期限內的存取款憑條等證據,以免日后發生糾紛并訴訟時致自己于不利的境地。(唐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