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乘客索賠商機損失
未獲法院支持只被判獲賠2000元機票款
本報訊 (記者 劉薇) 安先生購買國航和達美公司的聯程機票赴美,不想剛出發就遇國航航班晚點,耽誤隨后行程。安先生起訴向兩公司索賠機票損失、商業機會損失等12萬余元。昨天,順義法院一審判決國航賠償安先生機票款損失2000余元,駁回了其他訴求。
安先生訴稱,他購買了國航和達美公司自北京中轉美國紐約至勞德代爾堡的聯程機票。航班原定于去年11月3日下午1點半抵達紐約,但由于國航航班晚點一個半小時,他沒有趕上達美公司當天下午3點50分的航班去勞德代爾堡,不得不購買其他機票。
同年11月5日,他計劃使用聯程機票從勞德代爾堡返回紐約,但被達美告知,由于他在11月3日沒有乘坐該公司航班,故取消了他的座位。當他搭乘其他航班到達紐約時,失去了與客戶會談合作的機會。他起訴兩被告支付他兩次單獨購票的費用5000元、商業機會損失、精神損失等共計12.2萬元。
開庭時,國航稱,航班當日因空中交通管制延誤,屬于不可抗力,安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因航班延誤產生了任何實際損失。達美公司則稱,依據行業慣例,乘客必須嚴格按機票上記載的航程順序乘坐航班,安先生未能順序使用機票,公司有權取消。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航航班延誤使安先生未能如期搭乘達美公司航班,國航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安先生自行購買其他航班去勞德代爾堡的費用2000余元。根據達美公司網站所告知的規則,不論何種原因導致乘客未能如約乘坐預訂航班,乘客有義務通知達美,否則可以取消其回程機票。安先生未告知達美公司其自行選擇其他航班,導致回程機票被取消,他應自行擔責。他索賠的其他損失,法院均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