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存款時自稱少了2300元起訴農行北京宣武支行
ATM機“吞錢”銀行無錄像敗訴
本報訊 (記者 劉薇) 稱攜帶兩萬元到ATM機存款,存完卻少了2300元,王先生為此起訴農行北京宣武支行。記者昨天獲悉,因銀行在事發(fā)后單方清點ATM機,且未保存清點時的監(jiān)控錄像,西城法院判其承擔責任,返還王先生2300元。
王先生訴稱,去年12月1日中午,他攜帶兩萬元到北京農行里仁街營業(yè)大廳的自動存取款機存款。當時,一名工作人員自動過來幫他拆封兩捆存款,他則負責密碼輸入。但存款完成后,他發(fā)現(xiàn)卡里的錢少了2300元。當時,銀行工作人員打開ATM機后部,他發(fā)現(xiàn)機器內錢柜上有兩沓錢,但工作人員拒絕當時清點,隨后告知他錢款無誤。他要求農行北京宣武支行返還他2300元。
法庭上,宣武支行辯稱,王先生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當時攜帶了2萬元,不同意其訴求。
法院審理后查明,事發(fā)后,王先生報了警,警方曾告知宣武支行保存好與此事相關的所有材料。此后,銀行曾對該ATM機進行清點,但未邀請當事者王先生及警方出席。銀行還稱,被清點的ATM機處有監(jiān)控錄像,但因時間較長,已被覆蓋,無法提供。
法院認為,雖然監(jiān)控錄像不能清晰顯示王先生實際放入ATM機的錢款數(shù)額,但作為ATM機的掌控者,銀行有義務及時對ATM機進行清點,并使清點的過程符合客觀、公正的要求。但在糾紛發(fā)生后,銀行對ATM機清點時,王先生并未在場,也無警方或第三方人員在場。即使出于安全方面的考慮,不能安排王先生進入清點地點,銀行也應保存好清點時的影像資料,使整個清點的過程能夠完整、客觀地再現(xiàn)。鑒于王先生作為個人,相對于作為專業(yè)金融機構的銀行,對此案爭議事實的舉證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弱勢,因此在銀行未妥善保存影像資料的情況下,法院確定銀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