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網北京訊 :2010年7月26日,北京消費者朱女士向本網反映,她兩個月前在東方大班新城國際店辦理了一張3000元儲值卡,當時前臺接待人員介紹說此卡可以享受7.5折優惠。但當朱女士做了98元的頸部按摩后,卻被告知100元以下不能享受優惠。朱女士認為東方大班國際店的這種行為具有欺騙性,要求退款。沒想到店員提出退卡可以,但需要補足以前按照7.5折收費的所有折扣部分。
消費者: 辦卡時沒有人告知我
被過濾廣告朱女士稱,自己在2010年5月在東方大班新城國際店辦理了一張3000元儲值卡,當時前臺接待人員介紹說3000元儲值卡可以享受7.5折優惠。
朱女士介紹,在辦卡之后的兩個月里,由于她消費的一直是超過100元的項目,因此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0年7月26日中午跟朋友一起選擇了98元/位的頸部按摩,在完成按摩結賬時,被告知該項目由于價位低于100元不能夠按照7.5折結賬。 朱女士向店員質詢為何在辦卡時沒有人告知該項規定。店員承認是他們的疏忽,但是認為事已至此,該店沒有解決方法,只能由朱女士自己承擔該后果。朱女士憤怒之余提出退卡,沒想到店員提出退卡可以,但是需要補足以前按照7.5折消費的所有折扣部分。
東方大班:我們沒有欺騙消費者
東方大班新城國際店的一位姓張的負責人表示:“我們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我們的宣傳單上都注明了100元以下消費項目不打折。在辦卡時,像這樣的特別規定我們都會向消費者明確指出。她說不了解這種情況,我覺得不可能。還有她要想退卡也可以,但是需要退還以前按照7.5折消費的所有折扣部分。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不然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雙方互不相讓 談判陷入僵局
東大班要求補足折扣部分朱女士表示,自己對東方大班的這種態度很難接受。只要求把剩下的錢退回來,自己以前是會員自然應該享受優惠,讓退還以前按照7.5折消費的所有折扣部分這種做法顯然不合理。維權網希望消費者和商家都能夠冷靜下來處理問題,各退一步達成和解。
資料補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邢慶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