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工商局近日通報,因違法排污,決定吊銷東莞市虎門新麗印花廠的營業執照。
經查明,東莞市虎門新麗印花廠因污水處理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嚴重污染環境,被東莞市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東莞工商局也發出限期注銷通知書,但該廠逾期仍不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東莞工商局決定對該廠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工商企處字(2010)第011號
當事人:東莞市虎門新麗印花廠
注冊號: L44190030302024
企業類型:個體工商戶
法定代表人:黃金蘭
住址:東莞市虎門南柵第三工業區元頭牌坊下
經查明,因污水處理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水超標排放,嚴重污染環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關閉的處罰決定,我局已發出限期注銷通知書,但當事人逾期仍不辦理注銷登記。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構成從事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當事人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其債權債務由經營者負責清理,并負責辦理《營業執照》注銷登記手續。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生效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
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