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記者 羅莎琳
房屋質量一直是業主頭痛的問題。日前,信息時報記者接到家住老城區的余先生的投訴:百萬豪宅入住不到半年,墻壁就出現發黃、滲水現象。
業主
墻面滲水要求賠償
2008年1月,余先生以1.7萬元/平方米的高價買下中山六路越秀上品軒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入住半年后,余先生發現,客房墻壁上有發黃痕跡。去年9月,物管處派過施工人員上門修補,但10多天后,墻壁發黃的面積越來越大,并出現墻壁表面突起的現象。物業公司再次上門查看情況,并表示,該房間與浴室相連,估計是當時浴室和房間的共同墻體沒有做好防水措施,才導致墻面滲水。
余先生表示,希望物管公司盡快解決房屋質量問題,并向業主提供修復后5年保修的書面說明。同時,由于修復期間(4~5天)家人無法用浴室而影響起居生活,開發商需要妥善安排住宿。此外,余先生還認為,由于在修復期間監工所產生的誤工費和因此拖延花費了業主太多的精力和時間,開發商還應做出一年物管費的賠償。
物管
不能幫開發商墊資
對于業主要求賠償一年物業管理費的要求,該樓盤物業服務中心客服部唐立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余先生的房屋質量問題屬于開發商的施工遺留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只是作為溝通的橋梁,不可能幫開發商墊資來作為維修費用和經濟賠償。
他同時表示,物業公司和開發商都是屬于集團獨立運作的子公司。
開發商
賠償無法定標準
越秀上品軒相關負責人黃小姐告訴記者,余先生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一直在負責跟進,維修方案也早已確定,只是業主遲遲阻撓開工。“他們之前要求賠償6萬元,后來又說便宜一點也可以,最后要求賠償一年的物業管理費。”黃小姐表示,業主的賠償要求并沒有法定依據,開發商沒有辦法接受。她進一步認為,目前關鍵問題就是把房屋問題解決好,并愿意對業主做出以下承諾:維修期間按照120元/人/天的標準,支付給業主作為外出住宿的費用,減免該單元一個月的管理費作為賠償。
事后,據記者了解到,開發商賠償了業主半年物管費,并安排了維修期間業主的出行費用。
律師
物管費不應作為賠償
記者采訪了廣東中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他表示,房屋質量問題是屬于業主和開發商簽定的房屋質量合同范圍,物管費則是屬于物業服務合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理41條明令禁止以物管費來補償房屋質量糾紛引起的賠償。因為減免物管費,損失的是物管公司和其他業主的利益。
他進一步認為,房屋質量問題是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如果業主因此不能居住,開發商應承擔業主在外面租房的費用,業主因施工而產生的誤工費也應由于開發商承擔。但是,業主要求的精神賠償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