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塊林苗地 涉案價格被鑒定為25.4萬元 占地拆遷鑒定價格不超3萬元
近日,通州區臺湖鎮北小營村民董振明家的樹苗地成了“觀光地”。原來,董振明家7分多林苗地,涉案價格被鑒定為25.4萬元。而同樣是這塊地,在隨之而來的占地拆遷鑒定中,評估價格不超過3萬元,兩下竟然相差了8倍之多,結果,引發了人們對鑒定機構公信力的質疑。
意外
同一塊林苗地兩個鑒定價
2008年5月30日,北小營村民董振明患精神病的妻子代某,因承包費的原因,放火焚燒自家承包給他人用來栽種林苗的土地。事后,公安機關勘查:過火面積480平方米(合計7分多),燒毀側柏1000棵,檜柏800棵,銀杏600棵。
此后,經某價格鑒定機構鑒定,2400棵林苗總價值為25.4萬元。
2009年10月26日,通州法院判處代某有期徒刑4年(監外執行),判決代某的法定監護人董振明附帶民事賠償對方林苗損失25.4萬元。法院的判決,正是依據某鑒定機構的價格鑒定結果。
2009年8月,北京市啟動了“兩站一街”(輕軌L2線亦莊站和垡渠站、次渠站沿線商業街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簡稱)項目,北小營被列入拆遷占地范圍。
2009年10月后,拆遷辦組織評估機構對被占土地及地上物進行了價格鑒定,董振明的承包地,包括被燒毀的7分多林苗地(被燒林苗全部進行了補栽)也進行了價格鑒定,結果每畝地的價格在3.5萬元左右,遠遠低于涉案價格評估。
質疑
涉案財產價格鑒定:依市場價算
董振明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北京市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結論書是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委托某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
鑒定人員在結論書中介紹:本次價格鑒定方法為“市場法”,鑒定人員對燒毀的樹木進行了實物勘驗,并對苗木市場進行了調查,最后運用市場法對被燒毀的林木進行了價值測算,得出被燒毀的側柏每棵130元,檜柏每棵140元,銀杏每棵20元。被燒毀的側柏1000棵,檜柏800棵,銀杏600棵。
價格鑒定結論是:鑒定標的在鑒定基準日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5.4萬元整。
拆遷價格鑒定:每畝補償3.5萬元
在北小營村委會,記者看到一份2009年8月12日《通州區臺湖鎮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兩站一街”項目涉及村莊土地、建設、管理的公告》。該《公告》起到了林苗地價格鑒定標準的作用,目的是使占地拆遷價格鑒定有標準可依。
該《公告》規定:通告發布前耕地上種植的樹木、苗木,參照《北京市綠化造林、育苗適宜栽植密度表》(以下簡稱密度表)確定的栽植密度,按《<北京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
補償按3.5萬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超過相關栽植密度的,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臺湖鎮“拆遷辦”工作人員介紹,補償規定,是有科學依據的,也是符合客觀規律的。
他告訴記者,一些村民,為了拆遷占地多拿補償款,在自家的承包地里搶種搶栽,一畝地甚至栽上萬棵樹,這種栽樹方法根本不是育苗、植樹造林,也不可能成活,因此,北京市園林部門專門制定了“密度表”,參照該密度表來確定樹木栽植密度。其價值,按“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工作人員經過計算,董振明被燒毀的7分多林苗地,在本次拆遷占地中,補償數額約3萬元。
同一塊地為何不同鑒定價格
涉案鑒定
依據標準:《北京市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中使用了“市場法”進行鑒定
認定結果:2400棵林苗被燒毀
最終價格:25.4萬元
拆遷鑒定
依據標準:《北京市綠化造林、育苗適宜栽植密度表》
認定結果:按《<北京市森林資源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補償按3.5萬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
最終價格:約3萬元
棘手
多份鑒定難住法官
本市某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表示,一份起訴書,多份不同結果的鑒定,往往讓法官很為難。
她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起案件,本市兩家公司,2004年8月間,簽訂了一份電纜線銷售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銷售數量、單價和結算的時間。
2008年4月,甲方因乙方遲遲不給結算,將乙方告上法庭,不但要求乙方馬上支付貨款,而且還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和滯納金。利息和滯納金加起來數額已經接近貨款數。
在法庭上,乙方出示了一份合同,而該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是2012年,而且沒有利息和滯納金。甲方不承認該合同,稱是乙方偽造的,要求對合同上的印章、簽名進行司法鑒定。
誰知,鑒定結果證明,該合同的簽名和印章都是真的。甲方不服,自己又找了兩家司法鑒定機構,而這兩家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合同是假的。
法官向雙方提議,再選一家鑒定機構重新鑒定,誰知,雙方都不同意。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一個案件中,原告、被告持有結論完全不同的鑒定結果,甚至一方持有幾份來自不同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而這些鑒定結果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是鑒定機構的鑒定水平不一,二是鑒定機構資質條件不同造成的。
隨著法律的健全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鑒定機構的社會化,各種專門的鑒定機構應運而生。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僅北京市就有司法、珠寶、環境檢測、職業技能、紡織品、藥品、化學危險品、林業等鑒定機構上百家。
影響
造假鑒定機構喪失公信力
早先,鑒定機構多為行業自己設置的,為本行業服務。比如說,司法鑒定機構,大部分是公檢法設置的,完全依附于公檢法。改革開放后,鑒定機構社會化,不再依附于任何單位或行業。
2005年10月1日,全國人大決定,國家對從事法醫、物證和聲像資料類的司法鑒定實行登記管理制度。至于其他鑒定,并沒有特別規定。
因此,這些鑒定機構的設置,有的是根據某個部門的管理規定入冊的,還有的是經工商部門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
由于這些鑒定機構人員素質差,鑒定水平低,造成鑒定質量難以保證。還有的鑒定機構,為了收取鑒定費,竟然出具假鑒定結論。
讀者孫霞告訴記者,2009年春節期間,她和家人在吉林白山市旅游期間,在一家參茸店花230元購買了一盒“野山參”,該盒“野山參”有鑒定證書,而且還有編號,上網可以查到。
2009年10月,媒體對吉林人參鑒定部門將“園參”鑒定為“野山參”的情況給予了曝光,她馬上帶著自己買的“野山參”到了北京一家中藥店,參茸專家一看,馬上指出這根本不是“野山參”,是人工種植的“園參”。
【延伸采訪】
鑒定制度存在不足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雖然鑒定機構已經社會化,但是,鑒定機構還具有公益屬性。這一點,在對鑒定機構的管理過程中,并沒有得到明確。
即使實行了登記管理制度的司法鑒定,也只是加強了準入的管理,而對其公益屬性,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或要求。
留美法學博士宋柳欣指出,司法鑒定是一項公共服務事業,而鑒定機構本身由于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對于營利這一目的也是無法回避的。他認為,從當前司法鑒定機構看,簡單的公益性定位難度很大,這就需要政府投資建立公益性司法鑒定機構,以此帶動司法鑒定領域向公益性方向發展。
同時,他還建議對所有的鑒定機構都納入司法鑒定管理機制。另外,嚴把準入關,從源頭上保證鑒定機構的技術力量,提高社會公信力;對于不符合條件的鑒定人、鑒定機構堅決拒之門外;對于錯誤鑒定、枉法鑒定、造假鑒定機構予以清除。
文/特稿記者 秦勝利 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