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未支付保費的貨物發生丟失、損壞時,每公斤最多賠償20元!必浿魍羞\的貨物丟失后,貨運公司在法庭被告席上表示,愿意承擔已經丟失的貨物損失,但只能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以每公斤20元的標準賠償兩千元。
而貨主盛昌融公司則認為,自己托運的100公斤泥鐵合金,價值在兩萬元以上,兩千元的賠償無法接受,遂將貨運公司告上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托運單合同上的限額賠償條款是貨運公司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是否對盛昌融公司有效,必須看該公司是否接受該條款的內容。本案證據顯示,盛昌融公司并未在托運單合同上簽字,僅按照交易習慣托運了貨物。貨運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故該條款對盛昌融公司不生效,故判決貨運公司按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盛昌公司損失!吨袊|量報》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