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軍人韋某步行外出辦事,被王某駕駛的制動不合格的小客車撞傷。近日,北京市延慶法院判決除由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外,由雇傭王某的雇主華日通公司賠償原告韋某6萬余元。
2007年2月9日下午,在延慶縣東姜路0.5公里處,被告王某駕駛小客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由東向西在人行道內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經延慶縣交通大隊認定,王某負全責。
另查,被告王某是被告華日通公司的司機,其駕駛的車輛所有人是唐某,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是6萬元。
法院認為,王某駕車將原告韋某撞傷,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王某是華日通公司司機,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華日通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王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華日通公司承擔。《中國質量報》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