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裴曉蘭)個體戶李先生銷售的鞋與“駱駝”商標近似,因此被商標所有權人起訴。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賠償2.3萬元。
萬先生和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共同訴稱,萬先生是“駱駝”系列商標的所有權人,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則銷售推廣“駱駝”系列品牌商品。李先生未經許可,擅自在銷售的鞋產品上,突出使用與原告“駱駝”商標近似的標識。
兩原告認為,李先生的行為侵犯了他們的商標專用權,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
開庭時,李先生否認侵權,稱自己有合法授權;即使產品涉嫌侵權,自己對此并不知情,也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所銷售的涉案商品在鞋盒上使用的商標,與萬先生的注冊商標相似,可以認定是侵犯駱駝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法院一審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