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7月19日專電 (新華調查)題:維護秩序還是變相“拒載”?春秋航空“黑名單”引爭議
新華社記者賈遠琨 黃安琪
日前,“飛機延誤8個多小時,獲得200元補償的乘客統統列入‘黑名單’”的消息引起社會關注。這一“黑名單”是被春秋航空公司稱為“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春秋航空將拒絕為那些占機、霸機等“過度維權”的極個別旅客提供航空服務。
究竟是因獲得補償而遭遇“拒載”,還是因過度維權而受到“懲罰和警示”?部分業內專家認為,航班延誤引發的爭議紛繁復雜,航空公司也有無奈之處,但不論采取何種懲戒措施,都應以旅客至上為前提。
索賠旅客列入“黑名單” 自定自罰引爭議
日前,幾位哈爾濱旅客向媒體反映,4月30日,他們乘坐的春秋航空9C8511航班延誤了8小時之久,盡管這些旅客得到了航空公司每人200元的補償,但令這些旅客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他們竟被春秋航空公司列入了不予提供服務的“黑名單”,因此無法再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
該報道一經播出即受到了網民的廣泛關注。對春秋航空將旅客列入“黑名單”的做法,社會的看法不一。
有評論認為,作為面向公眾的公共運輸企業,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航空公司沒有理由拒載旅客。旅客霸機、鬧事,可以起訴。其實是民航對鬧事的旅客沒有嚴格制止,導致了事態的擴大化。反而用沒有法律依據的“黑名單”來制衡,有“以暴制暴”的意味,不是法治社會可取的。
也有輿論認為春秋航空的做法不無道理,旅客過度維權將直接危害航空秩序,如果不嚴加懲戒,結果就是導致后續航班更多的旅客利益受損。
航空公司回應:萬般無奈之舉,只為警示過度維權
“黑名單”一事將春秋航空推至風口浪尖。春秋航空公司新聞發言人張武安告訴記者:“將個別旅客納入‘黑名單’與賠償沒有任何關系,主要是因為這些旅客以拒絕登機的方式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嚴重影響了后續航班起降!
張武安介紹,4月30日,由上海飛往哈爾濱的9C8511航班因天氣原因發生延誤,延誤約4個小時后,航班終于可以起飛,但是有個別旅客以拒絕登機的方式要求公司賠償。春秋航空按照相關規定,對于天氣原因導致的航班延誤可以不予賠償。然而,由于這些旅客拒絕登機造成更多的航班延誤,也損害了更多的旅客利益,公司只得答應賠償,請這些旅客登機。
據了解,“黑名單”制度是春秋航空公司內部制定的自主經營管理制度,是將采取霸機、占機、沖擊柜臺等過度維權行為的個別旅客納入“黑名單”,表明春秋航空“暫無能力”為這些旅客服務。此外,“黑名單”還將屯票黃牛列入其中,如果有人大量屯票再高價售出,也會被納入黑名單。這一做法從2007年開始執行,至今已有5年。
張武安說:“‘黑名單’制度只是想起到警示作用!
同時,“黑名單”并不是永久性的。張武安說:“黑名單”是動態的,如果被納入“黑名單”的旅客認識到自己行為過激,與航空公司聯系并保證將來不會再采取這種過度維權行為,航空公司可以取消該限制。
張武安介紹,從2007年執行至今,被納入“黑名單”的旅客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我們只是對極個別的旅客采取這種做法!
合法乎?合規乎?旅客利益為重不能變
記者采訪了解到,春秋航空作為廉價航空公司,向民航管理部門提出過“差異化服務”的申請,也得到了相關部門的批復。
中國民航管理部門關于春秋航空“差異化服務”的批復中指出,春秋航空可依據民航法和總局指導意見自行決定服務差異,但“建議你公司既要考慮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要重視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對于春秋航空“黑名單”制度是否合規,民航華東管理部門回應稱,此為企業的自主經營管理行為,不需要管理部門批準。
對此,專家認為,航空公司具有公共服務的義務,由公司自行設立“黑名單”具有隨意性,即使航空公司是為了維護航班秩序,也需合法合規。
北京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張起淮認為,航空公司具有公共服務的義務,應對所有人提供同等服務,航空公司應給予乘客選擇乘坐各個航空公司各種航班和機型的權力。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泉認為,此事件需從兩方面看,一方面,航空公司建“黑名單”目前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做法確實不妥;但另一方面,航空公司也有苦衷,目前國家并沒有相關規定,需要維持正常運行,也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采取的一種措施。
業內專家指出,目前我國尚缺乏相關立法,導致國內航空公司對旅客的賠償等問題較為隨意,相關管理部門需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規范和程序。
“‘黑名單’的確定、使用、取消及管理都需管理部門予以審定和明確,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杜絕亂象,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睆埰鸹凑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