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租金”租車被騙20萬
記者調查發現:租車市場騙局不少
女報實習生 欒興飛 記者 陳劍峰
汽車租賃業被稱為“朝陽產業”,受到企業和個人用戶的青睞。但是,不少人卻不知道,租車合同隱藏著層層漏洞,防不勝防。近日,有市民向都市女報反映,有租車公司推出“零租金”租車的活動,但實際還要支付保險、手續費等費用。有的市民甚至掉入“零元租車”的騙局。
案例
“低價租車”只是幌子
日前,市民郭先生在馬路兩側的廣告牌上看到,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在濟南推出“首日零租金”等優惠活動,但當他來到濟南遙墻機場附近的租車點租車時,卻得知這個活動只針對會員,他想租車還得交錢。
6月26日,記者聯系了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服,工作人員稱,只要是新客戶,租車首日免費。隨后,記者來到位于文化東路華興大廈的該公司分店,被告知根據車輛不同,至少要繳納30元/天的基本保險費、20元的手續費。如租賃車輛是全險,還得購買30元/天的不計免賠服務費。
該工作人員介紹,公司在除機場店、火車站服務點以外的門店推出此活動,只適用于每天租金在329元以下的車輛。記者登錄該公司官網發現,一月以上的長租項目,實際價格與廣告存在出入。比如租賃“全新帕薩特月租7388元”,在進入預訂環節時,卻又增加了“單車必選保險570元/月”、“單車維修費866元/月”、“稅金663元/月”等費用,比宣傳的價格多出了2099元。標注中還規定以上費用只包括汽車5000公里的月行駛里程,超過里程數,還要加收3元/公里的費用。不限里程,須再交納570元/月的服務費。
“零租金”原來是陷阱
濟南市民孟真(化名)租了一輛價值10萬元的轎車,租車公司承諾不收取任何租金,公司承擔車輛每年的保險、年審和車輛保養維修費。條件是租車人必須支付20萬元保證金,交車后退回全部保證金。
一次發生刮擦后,租賃公司告知孟真,保險不包括低于1000元的賠償,刮擦造成的補漆費用需個人承擔。這時他才知道車輛遇到事故,還需支付租車公司折舊費!斑@些內容合同中都沒標明!泵险娓杏X受到欺騙,拒絕支付保險和折舊費,但租車公司稱這是行規,要求他必須服從。他決定結束合同,要求對方退還保證金,租車公司卻稱資金緊張,希望他繼續租賃!昂贤姓f好了隨時可退車,怎么能拒絕退錢呢?”在多次協商未果后,他將租車公司告上法庭,雖然宣判結果是孟真勝訴,但租車公司卻拿不出20萬元現金。
山東垠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斌認為,租車公司收取超過車輛本身價值的押金,以免費租車形式作為補償,在合同中存在隱瞞欺騙消費者的模糊條款,承租方提出終止租借關系時,對方拒不執行,不僅違反《合同法》,甚至已涉嫌非法集資。
◎調查
租車合同里挖了很多坑
6月26日、27日,記者從濟南6家租車公司收集到6份租車合同,經律師解讀,合同中存在模糊概念、霸王條款、風險轉嫁等問題。
問題一 保險定義模糊
記者注意到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合同條款中,將租車保險分為基本保險和不計免賠保險,但沒有對兩種保險的索賠范圍和內容作出明確解釋。工作人員告知“基本險”是必須購買的險種,“不計免賠險”可選擇性購買。但如果消費者不購買“不計免賠險”,車輛因事故造成損失在1500元以內,消費者須承擔全部賠償,若超過1500元,保險公司承擔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理賠的部分,由承租方支付。
對此,律師宋斌認為,這是租車公司規避責任的體現,通過這些條款,將車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全部轉嫁給了消費者。
濟南行者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已為車輛購買全險,勸說記者可以不用擔心賠償。但記者發現合同中標注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盜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并不包括車上人員險、玻璃險、車身劃痕險、自燃險等險種。據了解,全險只是一種口語化的簡稱,目前保險行業沒有規范化全險定義。
濟南遠艦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合同只標注了車損、盜搶和第三責任險,與工作人員所說的“車輛有全險”的事實也不相符。該公司在另一條保險條款中要求承租方必須“承擔保險公司險種賠償以外的所有損失”。
宋斌指出,這類明顯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工作人員應向消費者作重點解釋。但以上三家租車公司并未對消費者作出說明,甚至構成了虛假宣傳。
問題二 疑似霸王條款
記者發現,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合同中提到,車輛發生報廢和盜搶,承租方須支付相當于車輛實際價值20%的損失,同時繼續支付租金,直到車輛管理部門出具報廢證明和公安機關立案為止。車輛若發生事故,承租方根據保險公司賠償費用3000元、3000元-8000元、8000元以上三個標準,分別承擔賠償實際數額 20%、30%、40%的折舊費。記者拿到的6份合同中,全部涉及“折舊費”。據業內人士透露,即使租車費涵蓋了保險,出租方也通過收取折舊費,將保險的花費轉嫁給了消費者。
宋斌認為,按照《合同法》,消費者只要對車輛進行應有的照顧,風險應由出租方承擔,租金應按照實際使用的時間支付。因此承租方使用車輛期間丟失、損壞,租賃公司對承租方繼續支付租金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合同還規定,承租方延遲交還車輛,須交付日租金300%的違約金。濟南捕鯨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的租車合同,在甲方(出租方)權利中規定“由于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開回車輛,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記者也在多份合同中發現“操作不當”等詞語。
宋斌說,“租車公司有權向承租人收取車輛貶值賠償、違約金,繼續收取租金或收取停運損失費、保險上調費”等說法,都屬于強加給消費者的不合理條款,相關法律指出,租車者沒有事故責任,這類條款無效。如果消費者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還車,無須承擔責任。
在調查過程中,記者還發現所有租車公司都規定了每日里程數、月里程數上限。濟南行者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在合同內規定,日租時間基本行程要在200公里以內,月租行駛限制在5000公里。濟南全一、宏昊、捕鯨三家租車公司把限制里程數寫在承租人信息表格最下面一欄中,記者以承租者身份與以上四家公司商談時,沒有任何工作人員主動提及里程數限制條款,翻閱合同時很難發現“隱藏”在表格內的標注。
宋斌還說,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合同中的“里程限制”等都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權益的約定。根據《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出租方應采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在推銷產品時,主動進行說明。
宋斌稱,出租方有明確限制、損害消費者權益,同時免除出租方應承擔義務的條款,都可被視為霸王條款。如發生糾紛,消費者可據此向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到工商局投訴,或進入訴訟程序,要求給出界定,當確定合同中存在霸王條款,可視為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