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多位證券界知名律師均向《每日經濟新聞》表示,維維股份此舉涉嫌一系列違規。
“一宗罪”:未及時履行信披義務
盡管3月8日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收購“貴州醇”的議案并及時公告,但是早在去年12月底,海航放棄收購以后,早已有競購貴州醇酒廠意向的維維股份 “接棒”的消息就被媒體公之于眾,但在此次正式披露意向性協議之前,維維股份始終沒有對上述報道內容作出任何回應。
據上述報道,海航因無法支付改制成本宣告退出。維維緊隨其后,開始考察貴州醇,洽談收購事宜。
同時,知情人士還向媒體透露,維維早就向貴州醇伸出了橄欖枝,但是不敵海航而出局。而海航的退出,又給了其重新洽談的機會。去年12月22日,黔西南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向和剛向媒體記者證實了這一說法。
然而,直至今年3月9日,維維股份才公告收購貴州醇一系列重要事項,而這距離上述傳聞面世已經快三個月時間。對此,維維股份證券部工作人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直沒有進行披露,是由于前期接洽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但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厲健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時,維維股份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投資者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明顯涉嫌信息披露違規。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指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周浩律師也表示,維維股份應該第一時間通過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收購事項的有關情況,并客觀、真實地反映該事項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