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存折調包10萬元
家住河南省博愛縣清化鎮的李平,今年50歲,1995年獨自承包了博愛縣建筑公司下屬的預制廠,生意十分紅火。2005年5月22日,對于李平來說是個“好日子”,因為廠里來了一位“大客戶”。上午十點多,一位三十多歲、中等身材、操著外地口音的男子來到廠內。此人自稱王峰,是山東濟寧人,他負責的焦溫高速公路隔離帶急需兩萬塊路沿石。他還說自己的親戚是焦作市公路局的“劉局長”,讓他下來找廠家,看看李平的廠子能否生產,他可以免費提供模具。經過協商,二人當即拍板成交,并約好次日簽合同。
第二天不到8點,李平便帶上有關證件,和親戚一同趕往焦作市公路局門口與王峰見面。王峰經與“劉局長”聯系,稱劉局長正在市億萬飯店開會。在趕往飯店的途中,王峰問李平有沒有銀行賬戶,李平說自己在農業銀行有一個賬戶。王峰則稱他們的財務只對中行,而且中行也比較近,就建議李平辦理一張中行的銀行卡。為了方便對方預先支付40%的價款,李平以“河南省博愛縣清化鎮環城西路88號李平”的身份,在中國銀行焦作市民主路支行開立了一個個人儲蓄卡折合的活期存款賬戶,并加了密。
存折辦好后,他們就趕到飯店與“劉局長”見面。“劉局長”看了李平的證件和存折,就讓李平在存折上存10萬元錢,證明自己有履約能力。李平立即跟家里聯系,將近下午1點,李平的兒子將10萬元錢存到博愛縣一家中行。
下午,李平打電話與王峰聯系不上,便急忙到銀行查詢存款,發現當日存入的10萬元現金已被他人取走,李平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公安機關偵查,騙子在案發當日以“河南省洛陽市西區青島路12號李平”(以下簡稱“洛陽李平”)的假身份證,在中國銀行山陽支行花50元也開立了一個個人儲蓄卡折合一活期存款賬戶。其存折與李平的存折姓名、金額、日期均相同,不易區別。這說明,騙子們在驗看李平的證件、存折及讓他們查看圖紙時,趁他們不備,偷偷將兩張存折調換。此后,騙子用儲蓄卡在大約一小時內分6次到中行焦作市民主路支行的下屬網點將10萬元存款全部取走。
一怒之下狀告三家銀行
據接案刑警介紹,這種詐騙案在河南已經發生多起,到目前均未告破。李平被騙案在焦作還是第一起。騙子在驗看受害人存折時,趁受害人不備,施了調包計,把用假身份證開設的同名存折與受害人的存折調了包,結果受害人把錢存到了騙子的存折中,騙子憑儲蓄卡刷卡取走了存款。
與“劉局長”生意沒有做成,反倒糊里糊涂地失去了10萬元巨款,李平既痛心又惱火。李平認為,自己的10萬元損失完全是銀行在辦理個人存款開戶、存取款業務時沒有嚴格把關、不規范操作所致。2005年8月20日,李平一紙訴狀將中國銀行博愛支行(以下簡稱博愛支行)、中國銀行焦作市民主路支行(以下簡稱民主路支行)、中國銀行焦作分行山陽支行(以下簡稱山陽支行)三家銀行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家銀行賠償其10萬元的損失。
李平及其代理人認為,山陽支行在開設個人存款賬戶時,把關不嚴,對騙子所持假身份證的有效性未核對,就為其開戶,違背了存款實名制關于“保證個人存款賬戶真實性”的要求。說到這里,李平激動地拿出了國務院第285號文件復印件:“實名制明確規定在金融機構開設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其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李平認為,由于山陽支行對身份證件沒有進行任何核對,為持假證的人開了和我相同姓名的戶頭,銀行開戶程序存在過失,銀行的過失與自己的存款損失因果關系明顯應當承擔責任。
而博愛支行在辦理10萬元存款業務時,違背了國務院關于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的規定,未讓原告填寫客戶證件號碼,對原告身份與所持存折中的開戶人身份未予核對,對其存款憑條中未輸出客戶證件號碼,且對其留存單據未按《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盡到提醒原告注意的義務,從而混淆了儲蓄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誤把原告的存款存入騙子憑虛假、無效證件開設的不實賬戶中,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
另外,民主路支行對于當日明顯可疑的累計5萬元以上大額取款行為,未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大額取款的規定盡到注意、報告和備案義務,未進行有效身份證件的審查、復核,對于原告的損失存在過錯。
銀行喊冤,沒有義務鑒定身份證真假
對于自己成為被告,三家銀行都表示很冤枉。
山陽支行表示,在為“洛陽李平”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從外觀上審查了身份證的樣式、制造工藝、身份證應當記載的事項,均與通常的身份證沒有區別。從身份證與持證人是否一致的角度,審查了持證人的年齡、性別、相貌與身份證基本吻合的基礎上,才為“洛陽李平”開立了個人存款賬戶。至于洛陽市是否有身份證上記載的地址,作為在焦作市的銀行,不能強求其必須知道洛陽有還是沒有某個街道或道路。此外,客戶使用身份證的真偽問題,沒有任何規定要求銀行對身份證的真偽鑒別和核實的義務,銀行也沒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技術和能力。因此,山陽支行在審查身份證時,已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和對身份證的注意義務,并不存在過錯問題。
博愛支行主張,其按李學斌所遞入窗口的存折將該筆存款業務按規范的業務流程為其辦理完畢,在此過程中,銀行無任何過錯,也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不應該承擔責任。
民主路支行主張,本案中,原告將10萬元現金存入“洛陽李平”的儲蓄賬戶中,該筆現金的所有權、支配權就已經轉移到“洛陽李平”的手中,銀行依法向“洛陽李平”履行付款義務是基于該賬戶形成的儲蓄合同關系,民主路支行依法按約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大額登記制度是一種事后監督制度,即在大額存款支付出去以后,銀行才開始履行的一種登記備案制度,對該筆存款的支付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民主路支行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
2005年10月26日,焦作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作為原告的李平及三家銀行唇槍舌劍,互不相讓。親愛的讀者,三家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
假身份證克隆存折行騙,銀行有無過錯?
2008-03-11 14:57 民主與法制 網編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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