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客隆超市被判十倍賠償消費者
酷秀減肥丸的生產廠家執照已被吊銷八年之久,億客隆公司管理的商店卻仍在出售酷秀減肥丸。消費者趙女士購買酷秀減肥丸,服用后出現不適,她遂將億客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對方返還貨款并給予十倍賠償。昨天,記者獲悉,豐臺法院判決億客隆公司十倍賠償趙女士38400元。
消費者趙女士訴稱,2010年12月,她在億客隆公司購買酷秀TM收腹縮腰靶向減肥丸(簡稱酷秀減肥丸)共30盒,總計3840元。她和朋友食用一段時間后,出現不適癥狀。她認為,酷秀減肥丸存在質量問題,向食品藥品監管局豐臺分局舉報。經查證,酷秀減肥丸的生產廠家青藏高原天然藥用植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高原公司)已于2003年被西寧市工商局吊銷執照。
趙女士認為,被告億客隆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億客隆公司返還貨款3840元,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38400元。
以案釋法
無法提供進貨票據 億客隆被判賠
在庭審中,被告億客隆公司表示,公司只售出了共14盒酷秀減肥丸,單價90元/盒,趙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其不適癥狀與服用億客隆公司出售的酷秀減肥丸有關。酷秀減肥丸是食品,不是保健食品,食品藥品監管局豐臺分局的處理屬于越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證明酷秀減肥丸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
豐臺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本案中所涉及的食品應當屬于食品安全法的保護范圍。此外,由于趙女士持有購物發票,與億客隆公司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關系。億客隆公司不能提供其所出售食品的進貨票據、銷售憑證、供貨單位資質等,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此,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廠家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法院支持了趙女士要求億客隆公司十倍賠償的訴求。法院判決億客隆公司向趙女士支付賠償金38400元。晨報記者 武新
通訊員 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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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內養生館惹禍 樂天瑪特也成被告
晨報訊(記者 顏斐)50歲的趙女士在超市里一家養生館做背部走罐護理時,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導致其背部等處嚴重燒傷。因發現該養生館屬于無照經營,趙女士將養生館的經營者以及超市方告上法院,共同索賠12.7萬余元。昨天,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據趙女士的律師說,今年1月8日,趙女士來到位于朝陽區酒仙橋樂天瑪特超市一層的芙美泉SPA足療養生館進行背部走罐護理。在護理過程中,該養生館的工作人員因操作失誤,導致精油和酒精流滿了趙女士的背部、左肩、左臂、前胸等部位,并起火,趙女士被嚴重燒傷。經醫院診斷,趙女士軀干、左上肢20%不同程度燒傷,出院后仍需繼續換藥、護理,以彈力繃帶壓迫半年,并且有可能需要進行整形手術。
代理人認為,除被告養生館,樂天瑪特超市為被告的違法經營行為提供了經營場所,有管理不善的責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到目前為止,他們還在處于無照經營當中。”原告代理人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