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徐州1月17日電 (記者 邵國棟 拾冠之 馮代群) 2009年10月28日,數十名旅客在徐州觀音機場辦理登機牌后被告知飛機械故障未能起飛,該航班將延遲至次日上午8時起飛,但直到上午9時(共延誤了18個小時),旅客們還未接到通知,事后18名旅客一紙訴狀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今日,記者從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獲悉,在歷時1年多后,上月最終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8名原告每人經濟補償金500元(另支付交通費700元)。
2009年10月28日,吳某某等十八名原告及其他旅客數十人欲乘坐某航空公司的飛機從徐州觀音機場前往目的地,當次航班擬定于當日16時20分起飛,但原告等數十人辦理登機牌后被告知該航班因飛機機械故障時間延遲。機場有關人員告知,飛機將于10月29日上午8時正常起飛,原告等人隨后被送往徐州一飯店臨時安頓,但直到29日上午9時還未接到機場及被告的任何通知。原告等人遂租乘大巴車趕至觀音機場,方知飛機故障仍未排除,起航時間尚不確定。
在航班延誤后,被告某航空公司及時通過機場、地面服務員、空中服務員多次對旅客進行了解釋和致歉,并對旅客進行了100-200元不等數額的賠償,期間,乘同一航班的大部分旅客在接受了被告數額不等的賠償后陸續登上下午13時10分起飛的另一架飛機離開徐州。但吳某某等十八名原告認為僅僅200元的補償遠遠不夠,同時對相關服務人員的態度不滿意而拒絕登機,直至10月29日晚10時許,吳某某等18人才登上另一架飛機離開。之后,18名原告通過發律師函等方式與被告進行協商,但因賠償數額問題協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根據被告航班的延誤時間(18個小時),依據2005年7月31日對我國生效的《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判令被告給付航班延誤補償費(機票的票面價格)和租車費用等,并要求被告通過媒體公開向原告進行賠禮道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據悉,此類案件的審理在睢寧縣人民法院當屬首次,從立案受理到開庭審理過程中面臨諸多問題。第一、本案涉及的人員來自全國各地,分布較廣。18名原告中除有兩名香港同胞外,其他原告分別來自于湖北、廣東、遼寧、海南、江蘇、山東、重慶、湖南、福建等9個省市。第二、我國法律法規對此類案件的賠償標準缺乏明確規定,法律適用難度較大。目前我國航空客運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04年6月份民航總局出臺的《民航總局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及《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和中國航協不久前下發試行的《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但以上四個法律法規在涉及航班延誤的補償標準上均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而且本案原告中的兩名香港同胞以自己是香港人為由要求法院依據《蒙特利爾公約》按機票價值全額對其進行賠償。第三、加之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均在外地,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當庭調解勢必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為妥善處理該案,承辦法官通過電話、郵件、網絡等方式主動與當事人進行聯系溝通,從法理、情理的角度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相互轉達雙方的調解意見和建議,最終使雙方握手言和、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