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寧波市中心,有一個被譽為“中山路頭等艙”的“東方名庭”樓盤,它的開發商是當地一流的寧波銀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然而,90多位業主總共花了超過一億元的購房款,等待了近三年的時間,依然沒有等來屬于他們的房產證,一頭霧水的業主其實已經掉進了開發商的陷阱。
開發商承諾商品房可辦產權
據“東方名庭”業主余先生介紹,該樓盤位于寧波市中興路588弄。2007年11月,銀億房地產公司對“東方名庭”開盤銷售。當時,“東方名庭”產權屬于這塊土地的使用者中國東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開發商聲稱房產證可以做的,大家紛紛簽購房協議并掏錢下單。
協議明確“東方名庭的產權屬于東航浙江分公司,銀億房地產公司負責開發和銷售。”也就是說,銀億房地產公司對外銷售“東方名庭”時,這些商品房的產權依然在東航浙江分公司手中,但當時售房人員向消費者仍承諾,產權過戶很快就能辦下來,這樣陸續有近百位消費者購買了“東方名庭”的房產,房價總額超過一億元。
購房款成“往來款”埋下陷阱
“老百姓想法很簡單的,總認為錢交了房子就是我的了,加上銀億的品牌,也會使開發商會把房產證做出來的。為此,感覺產權從東航浙江分公司轉到銀億房地產公司,應該很容易。”同為業主的樂先生說,協議上還明確“2008年12月31日前辦理房產證”,但銀億房地產公司沒有按協議辦事,業主多次與開發商協商均未有結果。
樂先生花170萬元購買的商品房,拿到的不是正式發票而是收據,開發商與他簽訂的也不是購房合同而是協議,更蹊蹺的是開發商在給業主的收據“款項內容”上不是購房款卻成了“往來款”。直到業主們為辦不了房產證紛紛投訴后,開發商的工作人員才給出“當時協議上跟你說的很明白啊,這不是預售許可證的問題,跟預售房的操作不一樣;和正常售房比,我們這個項目的確是不正常,發票開不了購房款”等解釋。
商品房交易沒有經過房產局
既然是商品房,銀億房地產公司為何在還沒有獲得土地證和房產證的前提下就開始售房了呢?這樣一個不正常樓盤,是如何通過主管部門的審批的呢?令人意外的是,業主們投訴到了寧波市房產管理局才發現,“東方名庭”項目的這塊土地,當時是寧波市劃撥給東航浙江分公司使用的,根本沒有在房管部門審批、備案。
對此疑問,寧波市房管局開發處張輝向導報記者解釋,“這個項目從頭到尾不屬于我們管,不是房產開發項目。去年我們就知道這個事情,卻無從下手,手續不在我們這里辦。這不是涉及一個房產公司的事情,還涉及到東航浙江分公司的問題。”
一方面,銀億房地產公司在無產權的情況下,違規銷售“東方名庭”,與近百位業主產生涉及超過一億元的產權糾紛,拖了近三年時間,銀億房地產公司仍然沒有為業主辦出房產證。另一方面,銀億房地產公司依然可以公開銷售這個樓盤。在“東方名庭”售樓處,工作人員告訴導報記者,如果要買房,至少付50%的房款;而要現在入住,更要全額付款。
售樓處工作人員還信誓旦旦地承諾,“今年解決與東航浙江分公司的糾紛,就能辦出房產證。”導報記者問怎么解決糾紛?一位女工作人員說,“產權從東航浙江分公司轉到我們手里,再從我們這里轉到業主手里,不是二手房也可以辦證嘛。”導報記者追問到底什么時間能夠辦出房產證?另一位男工作人員附和說:“反正今年可以做出房產證。”
從2007年11月“東方名庭”開始銷售到現在,近三年的時間里,寧波市房地產的主管部門一直都未叫停,也一直不想介入其中。而消費者們也是多次向相關部門投訴,向開發商求證,依然毫無結果。“(東方名庭)公開銷售以后,政府、城鄉建委他們應該知道的,他們不管,損害的是我們老百姓的利益。房子產權不是我的,萬一東航浙江分公司將這里(“東方名庭”)的產權抵押給銀行,我們怎么辦?”同為業主的屠先生不無擔憂地說。
“東方名庭”銷售有違相關法規
浙江天杭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蔣國忠律師在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本案中,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協議應當視為有效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雙方所簽協議書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本案中出賣人按“往來款”收受),該協議書可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須雙方再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才能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蔣律師還說,本案中,寧波市房產管理局未向開發商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卻擅自銷售商品房。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等相關規定,開發商已涉嫌構成違規,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業主們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進一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