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網訊 近日,京魯山莊的業主張先生很鬧心,自己買下來的車位卻被物業租了出去,而張先生找到物業公司時,管理人員卻只是為他提供了臨時車位,并以經理不在為由沒有處理問題。
張先生是京魯山莊的業主,2008年5月京魯山莊發售地下車位,每個車位5萬元,只售不租。購買車位后,每個月要繳納120元管理費。張先生購買了一個車位,但因為工作原因,經常不在濟南,車位空閑。最近,張先生回到濟南,卻發現自己的車位里停了車,一打聽才知道原來物業公司以每月150元的價格租給了其他業主。
張先生很生氣,找到物業公司,希望物業公司合理解釋。物業公司管理人員只為張先生提供了臨時車位,并稱經理不在,不能處理。
對于物業的這種行為,張先生不理解:“自己花高價買來的車位,即使不用,物業又有什么權利拿來出租?”
京魯山莊車位只賣不租,引起了很多業主的不滿,不少車主拒絕購買車位,把車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小區交通堵塞成了經常的事。
律師認為,開發商建車庫的成本如果攤到了業主頭上,那么車庫產權的歸屬就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是不是具備出租地下車位的資格,還有待于業主根據查證進一步落實。另外,如果開發商具備出租的資格,在定價的時候一方面要參看政府定價,另一方面也要征求業主的意見。至于小區物業擅自將業主已購買的車位出租獲取利益,屬于違約行為,應該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業主損失,違約獲利也應該歸擁有使用權的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