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第一天,家住南昌水印都市的蔡先生的寶馬車被刮“花了臉”,而停放車輛的位置緊靠江西民航藍天物業有限公司水印都市管理處。蔡先生向記者表示,物業公司未盡到看管義務,應承擔責任。但物業公司在得知修理費偏高后,竟以他未交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投訴:車停物業公司旁被“刮花”
2009年12月31日傍晚,蔡先生將寶馬車停在了樓下緊挨物業管理處的道路旁。但沒想到的是,第二天一早,當他下樓取車時卻發現車輛左側的前后車門都被刮了一道很白的痕跡。事后,他和物業公司達成協議,由物業公司負責賠償。隨后,雙方一同前往寶馬車的4S店。經過檢查后得知,由于劃痕較深已傷及底漆,汽車美容無法復原,須重新烤漆,價格大約4000元。
“由于修車價格超過了他們的想象,他們說只能通過報警來處理。而當警察來到時,物業公司又以我未交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為由拒絕擔責。”蔡先生說,小區在去年4月換過物業公司,而前任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都收到了2010年4月。現任物業公司接任時,他已將前任物管收費發票交由現任物管辦理退費后,來繳納現任物管的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
回應:業主未交物管費索賠無據
昨日,記者陪同蔡先生來到江西民航藍天物業有限公司水印都市管理處。該小區的物管負責人鄭經理表示,蔡先生的車是怎么受損的,他們在調看監控錄像后也未發現可疑人員。
對于蔡先生索賠一事,鄭經理表示,蔡先生聲稱已將前任物管收費發票交給公司,但公司并未有人接到發票。也就是說,蔡先生在該公司入駐水印都市后,都未交納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但此說法遭到蔡先生的反駁。最后,鄭經理表示,蔡先生的索賠須有依據,建議蔡先生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律師:未交費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根據新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肖卓孝律師表示,蔡先生和物業公司達成的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物業公司應依法履行。他認為,物業管理費用是否繳納并不能成為物業管理公司免責的理由,只要物業管理工作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期間,物業管理公司都應依約履行安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