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已付清90%,按合同規定該交房了,這時賣主卻翻臉不認賬。“我是瞞著老婆賣房的,現在老婆知道了,不同意,所以合同無效。”這讓買房人大跌眼鏡,他清楚地記得,當初交房款時,賣主的妻子不但在場,還清點了所有款項,她怎么可能不知道賣房?!然而賣主振振有詞:我老婆只負責數錢,到底是什么錢,她不知道,也沒問,我也沒說。
在買房人看來,這個借口實在牽強,為此他將賣主告到南京市仲裁委,仲裁員也覺得賣主的話不可信,所以支持了買房人的訴求。
錢交了卻拿不到房
張國平是一家國企的職工。2004年,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集資建房,符合一定工齡的職工,只需交15萬元就可以買下一套85平方米的房子。張國平可以享受這一優惠政策,但他已經有了一套住房,并且手上的錢不寬裕,所以猶豫不決,不知道該不該買。這時,一個叫潘曉軍的人聯系到他,此人愿意出20萬元從他手上購買這樣一套集資房。張國平感覺很劃算,當即答應下來。
2004年初,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張國平以20萬元的價格將單位集資房轉讓給潘曉軍,張國平應在拿到房屋產權證和土地證一個月內,協助潘曉軍辦理過戶手續。協議同時規定,今后雙方發生糾紛,應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簽約后,潘曉軍支付了18萬元房款,剩余房款等拿鑰匙時再付。
2008年10月,眼看房屋就要封頂驗收了,張國平突然通知潘曉軍說房子不賣了,這讓潘曉軍很是吃驚。潘曉軍多次找張國平交涉,張國平也不說具體原因,支支吾吾的,反正就是不肯賣。潘曉軍不同意,堅決要求履行協議,雙方陷入僵局。
今年年初,集資房驗收交付了,張國平向單位繳清剩余房款,拿到了房屋鑰匙。按照合同規定,下一步他應當將鑰匙交給潘曉軍,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張國平沒有這么做。他透露出來的意思是,房子價值遠遠不止20萬,當初賣得太便宜,他太虧了。
屢次交涉無果,潘曉軍委托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的王玉強律師向南京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張國平履行當初簽訂的協議,將房屋交付給他,并辦理過戶手續。
不交房的理由很“不厚道”
在仲裁庭上,張國平爭辯說,他并不是故意毀約,而是,當初簽訂的買賣協議本身就屬無效。“我這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要賣,必須夫妻倆都同意才行,但事實上,我是背著老婆賣房的,我老婆蒙在鼓里,并不知情,她現在知道了,不同意賣。”
“你撒謊!”張國平的這番話讓潘曉軍很氣憤,他說,當初他是分好幾次付錢的,第二次付5萬元房款時,張國平的妻子也在場,她還親自清點錢數。其間,雙方就賣房的事交談了很多。
面對潘曉軍的指責,張國平還是振振有詞:“對!我老婆是收了錢,但她只負責數錢,并不知道這是什么錢。她對賣房的事完全不知情,根據法律規定,她現在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再說了,即使我老婆不反對,這協議也沒有效力。”張國平說,他與潘曉軍簽訂的是期房買賣協議,但到現在為止,他并沒有取得房子的產權。而且根據當時房子的估價,協議有失公平。
仲裁委認為協議有效
“你老婆收那么大一筆錢,不問問是什么錢啊?你覺得你這借口站得住腳嗎?”面對張國平的振振有詞,潘曉軍不無嘲諷地反詰。張國平沒有正面回答。但仲裁委員認為,5萬元是一筆數額較大的錢款,張國平的妻子既然在場并清點數額,就不可能不問清楚為何收錢。再說,張國平在購買單位集資房時不可能不跟妻子商量,在處理這套房子時也不可能不“驚動”妻子。
仲裁委員綜合各項證據認為,張國平與潘曉軍的轉讓協議成立。張國平在轉讓該房屋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屬效力待定合同。現在張國平已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協議自動生效。按照常理,張國平的妻子對房屋轉讓是知情的。張國平提出的房屋轉讓有失公平,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即使當初的協議真的有失公平,張國平也應該在一年之內,主張撤銷或變更,現在已經過了時效。最后,仲裁委員會判決現張國平應按雙方的約定履行義務,向潘國平交付房子,潘國平繳納剩余房款,張國平應盡快辦理房屋兩證,并協助過戶。(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她只負責數錢” 房主后悔賣房借口老婆不知情
2009-10-13 11:22 揚子晚報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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