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濟南市民吳先生因為在一家中介公司相中一套房產并接受中介服務后,嫌對方收費過高,結果“甩開”這家中介與另一家房產中介簽約,最后被中介以違約為由告上法庭并被判賠償損失。
臨時變卦: 購房者悄悄“甩開”中介
吳先生一家決定重新購置一套房產解決居住需求。在多方打聽選擇后,吳先生最終在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歷下區青龍橋附近的房產。
在相中這套房產后,吳先生隨后與中介公司簽訂了《物業需求看房單》,其中雙方約定——甲方(吳先生)委托乙方(中介公司)購買物業,委托期限至找到合適物業為止。其中雙方還特別約定——吳先生確認除該中介公司外沒有一家房地產機構及個人向其推薦或帶看過本看房單所述物業,并確認該中介公司為自己購買本看房單所述物業的獨家代理商。
在吳先生與第一家中介簽訂《物業需求看房單》后不久,在一次偶然的機會,吳先生又在另一家房產中介看到了自己當時看中的那套房子,而且對方中介公司的居間費用相對于第一家中介要便宜不少,這讓吳先生心動不已,最終決定與隨后的一家房產中介簽訂合同,購置了上述房產。
中介上訴: 法院認為合同有失公平
就在吳先生辦理房產過戶過程中,起初與他簽訂《物業需求看房單》的中介公司,無意間在濟南市房管局“網簽”信息中發現吳先生已經正在辦理過戶手續,這才發現自己被吳先生給“甩開”了,于是一怒之下將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后認為,吳先生并未私下與原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是通過其他中介機構成交此涉案房產,并交納了中介服務費,所以吳先生主觀上并沒有惡意逃避居間費用的故意,而且,吳先生當初與這家中介公司簽訂的協議是格式合同,有失公平,遂判令中介公司敗訴。
一審敗訴后,與吳先生簽訂《物業需求看房單》的中介公司遂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接手審理此案的是該院民二庭的陳李麗法官,她告訴記者,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物業需求看房單》是否屬于格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吳先生為了減少中介費用“甩開”第一家中介與其他中介簽約是否故意違約這兩個焦點問題上。“當時雙方簽訂的《物業需求看房單》的性質應為媒介居間服務合同,這份協議中是否屬于格式合同顯失公平,就要看當時雙方簽訂協議時是否對合同進行詳細了解。”陳李麗法官告訴記者,在協議中關于委托終止期限的約定,是經雙方協商選擇予以確定的條款,合同中載明了其他的備選條款并非僅有“找到合適物業為止”這一項而別無選擇,所以,不存在不經協商就簽訂合同的情形。此外,雙方還約定中介公司是看房單所述物業的獨家代理商,且本看房單所述房屋不能滿足吳先生需求時,中介公司需繼續向吳先生推薦新物業”,實際是對中介公司繼續提供居間服務的一種約定,既未限制吳先生的權利,也未加重吳先生的責任。因此,雙方簽訂的《物業需求看房單》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協議。
二審逆轉: 購房者被判支付違約金
日前,此案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購房者吳先生在簽訂協議后,接受中介公司服務看完房屋并對房屋滿意后,在中介公司有能力、有機會繼續為其提供居間服務,促成其與原房主買賣合同成立的情況下,為逃避中介費而故意避開中介公司,是明顯的違約行為。
陳李麗法官告訴記者,根據《合同法》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物業需求看房單》第二條已對違約責任予以明確約定即“甲方違約,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中介服務費”。違約金條款訂立后,應尊重雙方的約定。所以,吳先生應依雙方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法院二審判決吳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8000元,而這一判例也成為該院之后審理此類案件的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