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因房屋保溫質量不合格,業主訴開發商北京國富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富華公司)索賠。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支持了業主的全部訴求,判決國富華公司賠償修復費8萬余元,并承擔相關鑒定等費用。
業主閆某訴稱,2003年12月30日,他與國富華公司簽訂合同,購買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華園的一處住房。入住后閆某發現,房屋外墻的保溫性能不合格,夏季和冬季的室內外溫度相差無幾,無法正常居住。他多次找國富華公司進行協商未果,閆某起訴要求國富華公司立即為他所購房屋加做保溫節能設施。
國富華公司不承認存在保溫性能不合格的問題,并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證明質量合格。國富華公司稱房屋是在2003年交付使用的,當時是符合質量標準的,而國家相關法律對保溫的期限并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期間,閆某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因此房屋保溫不合格,與其無關。
閆某稱,工程竣工驗收是對房屋進行抽查,并不是對每套房屋都進行驗收,他要求指定專業機構對房屋的外墻和屋頂進行檢測。經專業鑒定機構檢測,結論為房屋外墻的平均傳熱系數沒有達到相關標準,廚房與起居室的隔墻以及陽光[最新消息 價格 戶型 點評]室與衛生間的隔墻都沒有做保溫層。
此后,閆某通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修復費進行鑒定,并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索賠8萬余元修復費。
法院認為,此房屋的保溫是否合格,與裝修或者使用時間均無關,因此判決國富華公司賠償閆某修復費8萬余元,并承擔相關鑒定等費用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