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李女士來電咨詢:
2009年6月份我從開發商那里買了一套商住兩用房,房屋交付后不久發現有漏雨問題,之后多次和開發商交涉,但至今都沒有解決,這幾年一直在漏雨,嚴重影響了我的正常生活。因嚴重漏雨導致房屋多次整修,花費巨大,而且至今我仍不能正常居住。請問,我該怎么辦?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郭鳳冬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的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本條規定若出現不能正常使用的質量問題,購房人可以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因此,如果購房者購買的是一手房,那么在交房時需要向開發商索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確認房屋質量和房屋的保修事宜。交房后,如果購房者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可根據這兩份文件向開發商要求對房屋進行修復,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所購買二手房存在質量問題,那么購房者則需要視情況向房屋的出售者或開發商主張責任。如購房者在入住后發現房屋的下水管道經常出現堵塞,經物業維修人員檢測才得知上任業主在裝修時擅自改動了房屋的管道鋪設路線,導致下水不通暢,若要徹底解決問題,需要全部重新鋪設管道。這種屬于出售者在裝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質量瑕疵,非房屋固有的,則出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修復或者賠償責任。但假如購房者在訂立合同明知房屋有瑕疵,例如房屋的天花板因水泥質量問題有輕微開裂現象的,則可以免除出售者的責任。若購房者在購買后發現房屋的質量問題屬于房屋本身固有的,則購房者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向開發商主張保修或賠償責任。
本案中,房子交付以后有漏雨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存在對房屋進行整改、修復的義務,作為業主應該及時跟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進行聯系,要求開發商對房屋出現的問題進行更改、保修。保修以后如果還是出現滲漏的話,應該繼續保修。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商品房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或者說出現滲漏等問題,經過兩次保修以后如果還是影響到業主正常使用的話,業主是有權向開發商提出退房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