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難逃責
房地產商取得暴利后,將問題推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用很少的保險金額去購買公眾責任險。而房地產商作為源頭,卻總被遺忘。
“房屋本身結構不合理,是開發商本身的過錯,給住戶造成損失,應由開發商賠償全部損失。”廣東深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剛對《法人》記者說。但他同時提醒,這應在收樓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否則,業主可能喪失請求開發商維修和賠償損失的權利。
對于這種說法,老住戶隋女士則認為當發生倒灌現象時,物業公司只是積極地配合疏通下水道,并沒有清查原因——住戶一開始并沒有意識懷疑是房子結構本身,而且前幾年的時候下水道倒灌現象并不突出,這些都讓業主們忽略了事件的嚴重性。
對此李剛律師補充了關鍵一點:物業公司有檢查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房屋結構不合理,應及時告知業主;因怠于檢查或者怠于通知致使業主錯過向開發商主張權利的時間,應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是金地[簡介 最新動態]物業沒有檢查房屋,或者是檢查出來原因卻沒有及時通知住戶的話,都得賠償,而絕不能讓“公共責任險”成為免責金牌。
房產出了質量問題,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通常都想盡辦法規避法律責任。李剛律師認為,如果開發商偷工減料使房屋產生質量問題,并且造成第三者損害,房地產公司也是負有賠償責任的。作為物業公司,如果盡了檢查義務,但未能發現質量瑕疵,則物業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物業公司未盡職檢查,能發現瑕疵而未發現,或者發現了也未維修,給第三者造成損失,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時候,保險公司也應為物業公司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公共責任險。
對于房產商,李剛律師指出,更嚴重的問題在于,如果把整個邏輯再推演一下,就變成:房產公司把房子品質建得差一點,那么物業公司用于修繕彌補這些品質差的部分費用就會升高,那么能夠投入到服務的數量少了。換言之,開發商的作惡后果,通過這種方式,也就嫁接到了購房者頭上。而這,已然成為房產界縮減成本的不二良方。
房產商姿態向來強勢,又習慣往正為業主提供服務的物業公司身上推卸責任。久而久之,便給政府監管部門形成一種思維定勢——在追責過程中,房管部門從來都忽略房產商。要不是有這條下水道,這樣隱蔽的作惡永遠不會被提起。